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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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咨询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三条 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是拟定单项(或某项)理财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授权研发指总行各理

2、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资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理资产品的销售推广活动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管理和组织,总行理财事业部为本行理财业务的营销推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指关于理财业务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总行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份考虑客户权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所有理财业务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资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咨询顾问等有关人员。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六条本行理财业务依照业务资

3、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分为理财咨询顾问服务和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第七条 理财咨询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咨询顾问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依据有关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代理投资等服务。在咨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依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可按商定收取一定的理财咨询顾问费用,客户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第八条 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有关授权,依照与客户事先商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本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

4、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本行代表客户依照协议商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本行依照商定方式承担。第九条 在向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时,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资产品。理资产品是指本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资产品销售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资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本行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研发和销售的标准化理财计划,及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方案,统称为综合理资产品或综合理

5、财计划(以下简称为“理资产品”)。第十条 私人银行服务,是指本行与特定客户在充份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关于投资和资产管理协议,客户全权委托本行依照协议商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关于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第十一条 理财计划服务,是指本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理财计划可以是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投资产品,也可以是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体设计开发的原有产品、新业务产品,以及本行代理销售的产品组建的产品组合。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其中储蓄存款产品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

6、储蓄存款结构性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依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依照本行在理资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是否直接承担投资管理职责,理资产品可分为自主理资产品和代销理资产品。第十三条 自主理资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依照事先商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理资产品。借助信托途径但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使用本行业务品牌的理资产品亦视为自主理资产品。第十四条 代销理资产品指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的理资产品,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对产品收益和风险不承担管理责

7、任。第十五条依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资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资产品和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浮动收益理资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第十六条 保证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依照商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一定的收益并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本行和客户依照协议商定分配,并共同承担有关投资风险的理资产品。第十七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形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资产品。第十八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是指本行依据有关商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形向客户支付浮动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

8、全的理资产品。第三章 组织架构第十九条 分管理财业务的行领导、主管领导、理财业务有关部门负责人、各支行(部)负责人分别依据总行行长及上级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总行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全行理财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全行理财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涉及理财业务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经行长办公会或行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议。第二十一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是全行理财业务的组织沟通协调部门;牵头就理财业务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负责理资产品的设计与报告、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

9、需求、拟定产品发行方案,统一安排对外信息披露;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理财业务工作等。第二十二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理资产品的营销推广管理;依据有关设计需求情形进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并计算投资收益,在提前终止、到期兑付时足额支付兑付资金及费用;负责理财资金托管机构及理财资产托管机构的选择与管理、代表本行签订有关托管协议,负责组织理财业务销售人员销售技巧方面的培训,负责向托管机构下达交易资金划拨指令、负责拟定理资产品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负责理资产品有关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与托管机构协商提出资金划拨异常情形的解决方案;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提供投资交易等信息披露内容;负责辅助结算运行部履行理资产品托管账户的

10、对账工作等。第二十三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理资产品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立,理资产品资金归集户、收益归集户、理财资金托管账户、存放同业账户、代理理资产品投资户等专用账户的开立、销户等;依据有关理财事业部的理财资金划拨指令将理资产品募集资金划至理财资金托管账户及理资产品存续期间的有关账务处理;负责理财业务的资金清算;负责定时与各支行(部)及托管行进行理财会计账务的核对,负责本行理财资金托管账户的对账工作等。第二十四条 结算运行部负责理财业务柜台操作及结算运行部有关理财业务操作的管理工作;负责辅助总行理财事业部拟定并印制理资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等有关协议资料文件。

11、第二十五条 内控合规部负责理资产品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及合规工作的检查、督导,包括督促贯彻全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业务授权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理资产品协议文本、信息公告、宣传折页、海报、广告等进行法律支持,必要时出具法律咨询或审查建议或意见等。第二十七条 系统创新部负责理资产品系统开发。第二十八条 科技运行部负责运行及维护、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科技研发部协助配合业务部门测试。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部和非现场审计部负责对本行理财业务的售前、售中及售后工作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全面检查,并对业务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本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部)负责理

12、资产品的*场调查、营销推广推广、客户维护和有关业务操作;负责组织本支行理财业务的统计分析及考核;负责协助总行理财事业部对本行理财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第四章 产品研发第三十二条理资产品研发包括需求调查、产品设计、内部审批、外部报批四个步骤。第三十三条 理资产品设计的原则:(一)应对理资产品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未能设计、销售无法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资产品。不得设计投资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场风险进行充份识别,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

13、充份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本行经营活动造成或产生的影响,拟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不应设计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本行警戒标准的理资产品。(三)保证收益理资产品或有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取得收益。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资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使用保证收益理资产品附加条件所造成或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四)应依据有关理资产品的风险状况,划分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类别,设置适当的期

14、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各种理资产品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进行确定。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对于个人客户,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对于机构客户,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类型理资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五)理资产品中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依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依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六)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资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资产品与本行储蓄

15、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第三十四条 理资产品品牌使用应符合本行品牌管理特色,产品名称应能反映产品风险特征。为理资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第三十五条 理资产品定价遵循“独立测算、成本可算、覆盖风险”的原则,在符合本行关于中间业务价格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使本行所承担风险与业务收益相匹配。第三十六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在履行单支产品设计后应至少形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说明书中应清楚列明产品风险等级、所适合的客户对象及有关风险揭示内容。第三十七条 与理财业务关于的协议、协议文本及产品说明书应经过法律审查或合规审查。产品营销推广

16、宣传和介绍材料不得夸大产品收益和回避产品风险。第三十八条总行理财事业部应综合考虑理资产品期限、使用的金融工具、本行在管理和销售中的作用等因素,遵守有关办法对单支理资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确定本行承受风险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并经信用风险管理部审批。第三十九条理资产品研发实行授权审批制。依据有关本行承受风险等级高低,理资产品分别由总行行领导、主管领导、理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第四十条 各级理财业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于每年年初由总行理财事业部提出授权需求,报法律事务部授权管理人员及负责人、风险总监审核,总行行长最终审批后按总行有关授权流程办理授权。申请特别授权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理资产品履行行内审批后,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牵头依照关于规定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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