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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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明确审批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和温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在市政府

2、确定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窗口或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依据,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内容、条件

3、和形式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但通过补办、整改可以受理的,必须将应补办的材料及要求、应达到的条件和标准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达到受理要求。到时仍达不到受理要求的,可作退件处理。 (三)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主件缺失的事项,审批机关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第八条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得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

4、、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处室和具体责任人,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条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各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5、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 (四)因审批人员主观原因,丢失重要审批卷宗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义务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在并联审批过程和办理“绿色通道”项目中不积极主动协调、配合、服务,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八)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 (九)对要求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等,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十)未落实审批事项监

6、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十一)对社会公众、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情节严重的; (二)接受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严重侵害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审批决定的。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明确审批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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