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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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金融3)目录金融类协议参考文书)总则)资本)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业务)银行分支和隶属机构)技术训练)确立银行设施)利润)财务会计与审计)税务)保险)银行职员)审批及注册)协议使用期)终止与清算)不可抗力)保密及其余)调解和仲裁)协议文字)法定通讯地址)附加条款(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余关于法规,按照平等互利标准,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行一家合资银行,为此,

2、订立本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行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银行名称:中文:银行英文:银行地址:第三条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企业。订约四方对银行责任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第四条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建设服务。第五条适使用方法律银行经同意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本协议订立和推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一切活动必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关于条例要求。银行业务活动和正当

3、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银行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关于机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资本第六条资本组成银行注册资本为元。银行第一期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份额为: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丁方占百分之,出资。以以下方式提供投资:()以现金元投资;()丁方将其在隶属机构直接和间接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投资。内容包含。()和两企业准备金(不包含坏帐准备金)与还未分配滚存利润。以上()()两项共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转入日期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

4、和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经有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企业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该两企业原放款呆帐、坏帐均由帮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发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最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协议第二十五条有深入要求),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百分比,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第七条资本提供订约四方需要银行成立后(银行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

5、。丁方提供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能够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拖延利息。第八条出资凭证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汇报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刊载明以下事项:名称银行,银行成立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实书年、月、日。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实书。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第九条出资额转让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

6、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余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余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余三方有优先购置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余三方无意买入,出让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要求,其转让无效。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同意,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

7、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能够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是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一切重大问题。其详细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要求。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依照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相互谅解标准进行,对关于订约四方权益以下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投票表决,一致经过,方可作出决议。银行章程修改。同意上一年度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超出董事会要求任何信贷额。超出董事会要求任何购置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银行政策、目标修改。其余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余人。银行拟与其余人进行合并。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

8、部出资额。年度业务计划重大修改。从银行利润中按百分比提取准备金、职员奖励和福利基金。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红利。银行与工会间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制订。银行清算及协议终止。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聘请和解聘等其余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经过作出决议。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尤其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总行召开,或在会议经过书内指定其余地点召开。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和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

9、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银行行政管理,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总裁、总经理负责制。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主要行政责任人。落实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隶属机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能够连任。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帮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

10、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汇报,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日常业务工作。依照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以下事项: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谈判及签署文件。委任及辞退非董事会委任职员,并决定其酬劳和福利。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后落实执行。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其余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落实执行。向董事会汇报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提议。向董事会汇报银行职员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提升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同意训练计划执行。利用董事会授予其余职责和权力。第六章业务第十九条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以下业务:本、外币放款和本、外

11、币票据贴现;本、外币投资业务;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股票、证券买卖和发行;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信托、保管箱业务;本、外币担保业务;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域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域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其余经申请同意业务。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隶属机构第二十条分支和隶属机构成立银行依照业务发展需要,经关于审批机构同意,可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和隶属机构。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隶属机构之间能够相互

12、调剂使用资金。第二十一条现有隶属机构现有和成为银行在子企业,更名为。该两子企业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企业,依照当地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总裁、执行副总裁汇报。银行对上述两子企业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企业各自实施独立经济核实,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第八章技术训练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银行将调派和经理级职员帮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员。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

13、员将安排在和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余地方进行训练。关于上述人事训练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条件而作出适当决定。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业务方针,逐步提升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备国际水平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帮助银行安排需用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余便利。第十章利润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出资百分比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风险及亏损。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取得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最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百分比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止投资百分比进行分配。所提取准备金可按第六条要求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银行全部红利按订约四方投资百分比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给订约四方帐户。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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