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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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第一部分)第一条为规范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作人、债权人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其余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要求,全体合作人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二条订立本协议当事人分别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同意注册时间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置,其一切经营活动应恪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汉字名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称:c.p.a.partnership第五条事务所住所:第六条合作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

2、写)元。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注:提议事务所选择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作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责任人,由执行事务合作人担任。第九条本协议当事人为事务所合作人。各合作人依照本协议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条事务所依照业务发展需要,能够设置分所,并向关于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事务所经同意设置,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要求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第二章事务所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事务所宗旨:第十三条事务所经营目标:第

3、十四条事务所经营范围是:第三章合作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十五条各合作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百分比以下: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百分比第十六条各合作人出资应在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作人出资后内给已缴纳出资合作人出具出资证实书。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留合作人名册。第十八条事务所依照业务发展需要,能够增加或降低出资。合作人出资额增减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第十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作人出资和全部以事务所名义取得收益均为事务所财产。事务所财产由全体合作人依照法律法规关于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共同管理和使

4、用。第二十条合作人以其在事务所中财产份额设定担保,须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人以其在事务所中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合作人以其个人财产设定担保,应该书面通知其余合作人。第四章合作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项下合作人应该具备条件为:(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其余职业资格证书);(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

5、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合作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作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坑骗等不正当伎俩申请设置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五)年纪条件(年纪在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六)其余条件。本协议项下合作人必须依照主管机关要求,提供对应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第二十三条合作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该通知其余合作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注:合作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其余合作人同意,能够由全体合作人自行选择并在合作协议中给予

6、明确。)第二十四条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第二十五条吸收新合作人须经事务所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订立后即成立并生效。合作人以外人依法受让事务所财产份额,经修改本协议后即成为事务所新合作人。第二十六条新合作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原合作人应该具备条件。第二十七条新合作人入伙,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通知事务所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如认为必要,能够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定,以决定新合作人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百分比。(注:各事务所可

7、约定新合作人入伙出资额确定方式)第二十八条新合作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作协议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事务所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负担了入伙前事务所债务新合作人,能够向入伙前事务所原合作人追偿。第二十九条合作人(指发起设置时合作人)在事务所同意成立起内,除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要求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第三十条在合作协议约定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一)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二)其余合作人不接收其拟转让财产份额也不一样意其对外转让;(三)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特定事由;(四)其余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

8、义务;(注:事务所可依照本身情况列举)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合作人。合作人违反前两款要求私自退伙,应该赔偿所以给事务所或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第三十一条合作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在事务所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五)在事务所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全部转让;(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要求合作人资格条件。延伸阅读设备技术引进协议(第一部分)设备技术引进协议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协议编

9、号:一方为中国企业,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企业,主要办公地址在(以下简称转让方)。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设备专用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厂使用;企业购置许可活动所需协议材料和协议设备,由厂进行许可制造活动;企业和厂共同而又分别负担本协议中义务;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厂制造设备;鉴于被转让方应不停推行以购置订单为形式不一样协议,以向转让方购置协议材料;鉴于该购置订单应服从于本协议关于协议材料条件和条款;所以,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此为证。第一章定义“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

10、置到材料,包含易耗品和其它与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关于元部件,可由厂或转让方提供。“协议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要求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测试生产设备。“协议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协议产品唯一地点,即中国厂。“协议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协议产品”指协议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协议产品”深入定义见附件一。“最终用户”指协议产品购置者。“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中要求材料,为系统一部分。“模块”指本协议附件一中要求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协议产品元部件。“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协议产品元部件和组件。“专有资料”指本协议条款要求资料,包

11、含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注册秘密专有”,证实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保密专有”证实其属“初级机密类”。“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前产生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取得专利、享受版权或已注册。“软件”指与协议产品配用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协议设备配套使用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全部软件均按附件十一与十一中要求软件许可证,由转

12、让方许可给厂。“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协议附件三和四中要求在协议设备和协议材料和协议产品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关于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协议工厂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技术文件”指本协议附件二中要求与协议设备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关于,以及与协议产品制造关于全部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协议工厂为协议产品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协议设备”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协议工厂”人员所进行培训。详细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四。“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协议材料和协议设备关于对应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初生产中所使用。“专有技术

13、”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形式向协议工厂提供。“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要求用以限定协议设备性能标准。“协议”指本许可证协议及其全部附件。第二章协议范围()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协议产品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协议产品制造按本协议附件十一中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转让方同意为协议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初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协议产品所需协议设备。协议工厂所需协议设备目录见本协议附件一。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协议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协议产品。协议产品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制式国家,以下国家和地域除外:

14、。本协议全部许可证均是含分成(除了附件九中要求软件许可证是免分成以外)、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转售。转让方负责按本协议要求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协议材料和协议设备关于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协议设备进行验收。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协议工厂技术人员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条中确定技术培训。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不然被转让方只能在协议工厂进行许可协议产品制造工作。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协议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协议特许生产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置全部被转让方要求专有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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