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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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 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

2、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持有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但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活动,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 (一)、 (二)中所述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 (一)、 (二)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专卖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专卖品而予以窝藏、

4、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专卖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关于涉烟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 (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其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销售金额时,能查明行为人出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既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也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既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也没有标价和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

5、价机构确定。 被查获的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计算其货值金额时,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二)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其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中,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生产、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所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其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确定的,按

6、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其案值数额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涉烟犯罪案件中,假冒、伪劣卷烟包括成品卷烟、散支卷烟。散支卷烟按3公斤折合成品卷烟1件(1万支),并按同类合格成品卷烟价值7%的标准计算货值金额。 本条中所述的“标价”指用价格标签等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公开标注的价格。 本条中所述的“市场中间价”指在查获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对应的批发价格,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该产品在全国烟草行业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对应的批发价格。全国烟

7、草行业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目录中三种以上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进行价值估算。 本条中所述的“同类合格烟草专卖品”是指相同品牌、规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没有相同品牌、规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的,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分等近似的合格烟草专卖品。 四、多次实施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五年内多次实施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五、关于暴力抗法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

8、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六、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烟草专卖局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结案等情况。对于重大案件,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可提前介入,各司其职,依法及时查处涉烟刑事案件。 七、关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涉烟犯罪案件先行处理问题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主犯在逃或者其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但证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先行处理。 八、关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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