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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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_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控辍保学管理不规范

2、,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四、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五、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

3、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六、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七、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二)_学校_年_月_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l.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耍实行责任追究。2.控辍保学工

4、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县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开学统计报表、控辍保学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5、(10)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4.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5.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电子版(三)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一、

6、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_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控辍保学管理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

7、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四、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纪律处分。五、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六、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七、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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