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监管机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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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监管机构行为巴曙松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战略委员会研究员根据2001年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了相当显著的提高。监管当局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成为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共同构成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简而言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有一定灵活性的监管。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

2、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在新的资本框架下,监管当局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参与程度、参与方式会出现相当大的变化。实际上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框架中,监管当局根本上是一种被动的执行机构,根本上不运行各地的监管机构能够根据不同市场的具体状况进行灵活调整,监管构成也主要是强调用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衡量和检验。实际上,仅仅有一个根本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这个资本充足率即使勉强在一定时点上到达了,但是也是难以有限维持的。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巴林银行在李森违规交易

3、导致濒临破产的前夕,其资本充足率是相当高的,但是这并不能阻止内部监控制度缺陷带来的经营风险。在新的资本框架下,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最为明显的挑战,主要是对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参与和评估,例如,监管当局要能够清晰地评估银行是否已经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同时,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这样看来,新资本协议中所谓第二支柱的关键,就是监管当局应当能够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根底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另外,在新的巴塞尔资

4、本协议框架下,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和监管方式也有了相应的调整。历史地看,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银行的具体实践说明,利率风险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也就是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不再包括在第一支柱中。因此,本文将选择新资本协议中最为有代表性和创新意义的内部评级系统为代表,分析监管当局应当如何介入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完善。其次,将进一步讨论利率风险的监管方式及其开展。在此根底上,将分析当前监管当局监管方式的新开展。一 从内部评

5、级体系的监管看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制度的介入行为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评级制度、并且促使监管机构介入到整个评级体系的建设、评估乃至局部参数的设定等过程中,成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的关键环节之一。从考察监管机构行为的角度,如何客观判定商业银行评级系统的完整性、进而如何保证对评级过程的监察、评级系统本身的监控、对评级制度的内部控制、评级的准那么及方向、以及评级系统本身的内部碓认等等,都成为观察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管当局应当如何监督和评价银行是否能够维持评级的完整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维持评级的完整性,需从两方面考虑,这包括评级的范围及评级的独立性或覆查的制度。巴塞尔协议要

6、求评级的范围是必须对每一个借款人于未接受授信前进行评级;另外对于一些关连授信人士( Connected Borrowers)也需要进行独立评级。另外,维持评级的完整性也包括评级的独立性及覆审制度。为保持评级独立性,巴塞尔协议要求评级需由独立而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进行审批,银行需要由独立于授信业务单位的信贷单位作审批。同时,巴塞尔协议也要求评级有一个完善的重检制度,要求银行应有一套程序有效地收集及更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息。与此相应对照的是,香港金管局要求当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须在90天进行重检,但假设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转坏或恶化时,那么须在30天内进行重检。从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评级

7、过程的监督看,巴塞尔协议要求评级的过程中,银行管理层要严密监察。这一点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表达的比拟明显。美国的监管机构认为,独立的风险管理层还需要监视评级过程是否乎合内部及外部的标准,包括:严守评级标准、评级结果与机构内部历史上的贷款表现(Loan Performance)比拟,以及违约率的估算 。对于严守评级标准及全面评级过程的检查,美国的监管机构认为建立一个定期性的专家检查制度(Periodic human-based review)甚为重要。同时,美国的监管法规也要求对评级过程的程序、准那么及结果有全面的书面记录;例如:风险评级分析表( Risk Ratings Analysis F

8、orm)的记录文件极为重要,当中需要提供清晰的评级考虑因素。美国监管要求评级系统需整合于一个内部风险管理系统(Internal Risk Management System),当中包括内部的管理层面及信贷审批层面。评级的资料也需要整合于内部报告中供管理层作参考之用。从监管机构对于评级系统的监控来看,巴塞尔协议对评级系统本身的监控作出了要求。这可以说是监管机构对于银行采用更为复杂的监管条件下提出的更为详细的内部管理方面的要求。例如,对评级过程中,银行假设使用统计模型根底时,管理层必须确保银行就有关模型的根底作全面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对某一级别或客户评级的违约率评估,需提供其理论、假设、评估数学

9、及经验上的根底以及衡量模型的数据来源;建立一个严谨的统计程序,作为解释变量(explanatory variables)的验证;及保证银行完全了解模型的限制性,并指出模型未能有效运作时的情况。 除此之外,巴塞尔协议也要求评级系统需由独立于前线单位的信贷风险部门负责设计及执行。该单位负责监控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模型,包括日常的检查及日后的修改,所有关于模型的资料、方法必须通过此单位发布。在这一点上,美国的监管法规特别强调监管机构人员应当要评估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足够性,如评级系统是否有持续性开展 (ongoing development efforts) 等;从而评估银行的资产质素及风险管理规模。而

10、监管机构人员也会评估评级系统对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 的能力及其监察系统是否与银行的规模、经营方向是否一致。在建立内部评级制度的根底上,巴塞尔协议还要求银行的内部稽核必须每年检查银行的评级系统,包括内部评级的量化。稽查范围覆盖所有适用的最低标准,并需以书面记录。在内部评级的准那么及方向方面,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对评级系统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及准那么,且容易使第三者明白如何根据有关的准那么进行风险评估。 对评级的准那么及方向的管理,巴塞尔协议具体有多个方面的要求,如:在评级过程中使用数学模型的具体准那么方面,巴塞尔协议要求有关模型的变量(Variab

11、les)要通过统计计算而得出,而有关模型也要包含有关的变量,所用的模型包括其它因素,也需由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人员审批;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需要以人为判断推翻模型得出的结果,银行必须制定有明确的指引和程序作监控,对模型内参数的特性进行考察。由人为判断推翻模型而得出的结果,要得到建模者、负责模型维护的风险管理人员所确认。对于涉及专家判断为根底的评级,银行必须清楚指示风险管理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推翻模型得出的结果,其中包括如何、调整程度及授权的情况。而有关推翻模型得出的结果,需以书面作记录,并对人为推翻的结果作检讨。需要强调的是,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当局评估内部风险管理模型的合理性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例如,

12、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建立一个一个的内部风险模型的验证机制,进而能够使得银行内部和监管机构能够按照特定的程序来检验相关的内部风险模型,特别是评估违约率的准确性及一致性。监管当局还应当要求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有关的内部验证程序有足够的能力评估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量化系统的一致性及合理性。在这一点上,相关金融管理局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值得借鉴和关注。具体来看,香港金管局对系统本身的验证程序包括对模型的表现进行定期及持续的监测,包括评估模型的稳定性及协同因素;识别及记录模型中不适宜的关系;每年最少一次定期对模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作出比拟;对于模型的修正,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修订监管程,等等。在建立评级模型的根底上,

13、监管当局还应当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运用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来评估资产组合价值的变化幅度,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验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压力测试是指金融机构运用不同方法来衡量由一些例外但有可能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潜在损失。例外但有可能发生的事件是指发生的概率很低,但并非不会发生的事件。压力测试的对象可以是某单一客户或整个资产组合例如以产品、地区或行业分类受到外围环境的突变而引致银行有潜在损失。潜在损失包括预期盈利下跌、可预见损失增加增加一般呆坏帐拨备或不可损见损失增加增加资本要求等。压力测试有两种,第一种是情景分析的压力测试Stress test scen

14、arios,风险分析人员制定各个不同的情景,可以是以往发生的,如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也可以是假设性的仿真情景,然后分析这些情景会影响哪些经济指针或客户本身的财务数据,从而评估对整个或个别的贷款组合价值的变化。第二种是敏感度压力测试Sensitivity stress tests,通常是考虑某参数的改变对资产价值的影响。风险分析人员制定压力测试的标准,目的是想知道倘假设某些情况发生,银行的资产组合将会如何变化?实际上,究竟如何具体决定这些场景和情况,并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和做法,主要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偏好、所持的信贷资产组合的特点等等。例如,对于在股市上融资规模较大的银行,假定股

15、市大幅波动这种情景的针对性就更为强烈,只要这些场景确实是例外但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在压力测试方面,不同金融中心的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推进具体的实施方案。比拟亚洲几个市场的情况,新加坡的做法最为详细。具体来说,参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02年1月发出有关银行草拟压力测试程序指引的官方文件,监管当局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的压力测试提出具体的要求。例如,银行设定情景时应贯彻巴塞尔委员会的精神,即只关注例外或极端事件,以及评估由这些例外事件引致风险因素有重大变化的影响;压力测试必须切合银行持有的资产组合的特点。要了解压力测试是否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资产组合,风险经理有必要与各所属单位进行沟通及了解。其次,一

16、个情景未必单单影响一个风险因素,现实环境中通常是一连串的风险因素受到影响。一个完整的压力测试程序应包括单一及多个风险因素变化的情景。第三,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充份了解压力测试程序的内容及其影响,并监督或参与制定应变方案,以符合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第四,应变方案应是压力测试的重要一环,包括一些补救行动的建议,例如重组资产组合、进行对冲交易或把资产组合证券化,剥离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等。目的是减轻那些例外事件所引致的损失。第五,银行应定期检讨压力测试,由于金融市场开展愈趋复杂,银行效劳推陈出新,情景设定也要因应银行的资产组合种类改变而调整。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明确指出银行必须拥有一个良好的压力测试程序,其中包括能识别各经济环境改变的情景及对银行的信贷资产组合的不利影响,以及评估面对这些情景的应变能力。同时,2001年10月由香港金管局发出的咨询文件Guidance Notes on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l Rat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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