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调节基金征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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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威政发19967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于1996年8月13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物价能力,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环翠

2、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企业和个体商户,有营业收入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学校、医院除外),无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市区副食品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第二章 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招待所、旅社等客房经营单位)按客房床位实住人数征收,星级饭店每床每天缴纳2元,其他客房经营单位每床每天缴纳1元,在住宿费外加收。客房出租的,每间每天缴纳2元。 第五条 饮食业(包括各种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性餐厅)按营业额的1%征

3、收。 餐饮、客房同时营业的分别计征。 第六条 娱乐服务业(舞厅、游艺室、录放像厅、酒吧、咖啡厅、高档消费型沐浴等)按营业额的1%征收。 第七条 建筑业,属非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工程,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由施工企业交纳;属房地产开发的,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第八条 出租车、线路客运车,按每车每月10元征收。 从事经营的旅游客船,每张船票征收1元(含在票价内)。 第九条 邮电、电力、金融、保险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征收。 第十条 从事广告、信息、咨询、社会公证、评估、法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按业务收入的0.5%征收。 第十一条 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

4、单位,除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附加收入外,按收费额的1%征收。 第十二条 凡会计帐目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计算。第三章 基金征收办法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缴纳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按下列分工: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建委负责代收。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收。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属市海上旅游联合运输公司管理的,由市海上旅游联合运输公司代收;其他的由市物价

5、局负责代收。 代收部门、单位征收的基金,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基金全额解交市物价局。 第十五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所采取的政策性补贴措施。 (二)用于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挂钩而调控市场物价所必须的设施与项目。 (三)用于扶持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主要采取无息或低息贷款的办法周转使用。

6、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市物价局应于每月终了10日前将收缴的上月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由控制物价的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项目,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当年价格调节基金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 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政办发1994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威政办发199470号批转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向来市区从事建筑业施工单位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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