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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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 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 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

2、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 值等全过程负总责,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

3、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 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 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

4、文 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 达到规定 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 前期工作达 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 对项目建设单 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第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

5、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八条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 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 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并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 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

6、九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有关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

7、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第十二条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 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

8、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 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9、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 上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 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 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 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由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

10、中检查。 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 业务工作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 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第十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 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 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 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第十九条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 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 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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