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之我观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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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保险之我观引著新华网北京月日电(记者李薇薇、郑玮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发表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底,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亿元人民币,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亿元人民币。 根据白皮书介绍,中国老年人口近分布在农村。中国政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赡养功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白皮书指出,中国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保护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2、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规范赡养内容和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以保证老年人享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开展了“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到年底,已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多万份。 此外,中国还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把农村特殊老年群体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

3、白皮书介绍,目前,全国享受“五保”供养的老年人达多万人。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在年满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年底,享受该奖励扶助的人群达到万人。 白皮书强调,中国政府重视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约万人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筹集资金约亿元人民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4、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5、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 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

6、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 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

7、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 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

8、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

9、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

10、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 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 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

11、际情况,或 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2、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随着人力资源的市场化,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职能应围绕人力资源来开展。可人力资源的流动性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区域性之间的矛盾束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职能。如何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解决劳动者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一、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1、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区域性与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的矛盾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具有明显的统筹地区的区域性,各统筹地区政策互不相同。首先

13、养老保险的回报具有隐敝性和长效性,它不象医疗、工伤保险具有直接性,参保者的利益看得见摸得着,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其次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使劳动者在全国各地随意流动,劳动者不能及时了解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不愿意和主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了养老保险,由于跨地域的转移比较麻烦或未能及时办理,使参保者望而却步干脆退保。2、基本养老操作的复杂性与参保者要求的透明性的矛盾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操作比较复杂,比如广西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计发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生活补助费等项;按桂政发(2006)54号文计发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

14、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等项。就算完全过渡后也还有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等项。这样一是操作过程麻烦;二是当事人很难知晓得出的数字,觉得不明不白,甚至造成当事人误解养老金多少操作人员说了算;三是很多参保人在首次参保时就迫切希望知道今后大至能领到多少退休金。3、保险费的缴费办法有失公平首先现行保险制度人为地制造了城乡差别,规定只允许城镇居民参保,把有参保愿望的家村人口拒之门外。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把握,一是城镇居民是以居住地还是以农业或非农业来划分?在乡镇以下的农村有完全没有土地的非农业人口,在城镇居住的也有有土地的农业人口,还有的农业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灵活就业达十几年都没取得常住户

15、口,其家属又没有营业执照的允不允许参保?二是现在公安部门对农业与非农业区分也不很认真,同一户口性质有的在本子上打上“农业”或“非农业”,有的又不打,操作人员难区分,或有的为办理养老保险今天农转非明天又非转农,及不严肃。其次缴费办法分单位性质和个人性质,单位性质的缴交比例合计28%,个人性质缴交比例20%,凭什么单位就要多交8%?而计算待遇为何没差别?很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为了少交这8%,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明确把应交的养老保险费发给劳动者,劳动者自己按个体户参保。如果是为了照顾个体户各人的缴费能力,可以允许按多个档次缴费。4、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还不够科学旧的计发办法(桂政发1997101号),没能体现多缴与少缴、缴费时间长与缴费时间短的差别,新的计算办法(桂政发200654号)虽能体现上述问题,却与旧文件衔接差距太大,主要表现在,一是新旧文件对比替代率(退休时领取的月养老金与当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率)差别过大,我分别以缴费15年、20年、30年都是60岁退休的三种人为例作对比说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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