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指导性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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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科技大学关于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本科生导师制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证。实施导师制对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指导相结合,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做好本科生导师制推行工作,明确各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在落实本科生导师制过程中的职责,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请各部门参照执行。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各学院导师制工作的实施,审定学院制定的导师制实施细则,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校级优秀导

2、师的评选表彰。组 长: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副组长: 学工部部长、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成 员:人事处师资科科长、教务处教务科科长、教学信息化建设中心主任、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就业中心主任。秘 书: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导师制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院导师制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实施小组构成情况交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指导小组存档。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第三条 学院应为所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配备导师。第四条 所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含行政和教辅部门中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均应承担导师工作,未聘

3、岗进修人员在读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导师工作。第五条 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爱岗敬业,治学严谨,热爱学生,具有较强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导师的,需经学院批准,由学院为学生选配新的导师。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导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对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第八条 导师应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九条 导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和个体特点对学生进行专业、学业和就业方面的指导。其中,专业指导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方向选择,专业目标和职业范

4、围,专业知识结构体系和各课程之间及其与相关学科、专业之间的关系等的指导;学业指导包括选课,学习方法及技巧,个人学习计划设计等的指导;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就业思想教育等的指导。第四章 工作考核第十条 导师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导师的工作考核由所在学院(行政和教辅部门导师依学科归属院部)进行考核;学校对学院导师制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内容可包括导师工作职责的履行、导师指导活动的数量和效果、所指导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获奖与违纪、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参与、学生论文发表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和方式由学院在细则中制定并执行,学校进行审核和认定。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奖惩、职称晋升的依据。优秀导师在教师聘岗、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第十三条 院级本科生“优秀导师”由学院进行奖励,原则上优秀导师比例不超过本学院聘任导师数的10%。学校从学院推选的本科生“优秀导师”中评选出校级本科生“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 每年定期组织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导师自身素质。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院重点培育1-2支学生创新团队。学院重点培育的学生创新团队申报工作,与校级优秀导师评选同步进行,经学校评审通过后,以项目立项形式给予资助。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导师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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