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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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下是 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根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给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假如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毁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

2、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由于受赠人虽然在承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承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承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由于撤销权是形成权,其根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毁灭,而受赠人拒绝承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厉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以下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局部,则赠与人仅能

3、就未转移局部为撤销,对已经转移局部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依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需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便撤销这种赠与,则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假如允许赠与人随便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

4、造成情感上的极大损害。因此,但凡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管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以下事项: (1)救助灾难、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训练、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爱护、社会公共设施建立。 (4)促进社会进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假如允许赠与人随便撤销这种赠与,既严峻违反诚恳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厉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假如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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