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准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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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准备管理制度为了增强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规范贷前管理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贷前调查要求和步骤1、 根据客户申请表进行初步分析,描述客户特征2、 调阅行业资料及同类型案例调查报告,作出行业特征描述3、 对两个特征进行对比,找出风险点4、 宏观经济政策对本行业的倾斜度5、 本行业上、下游产业的概况分析及对本项目的影响6、 列举调查中主要问题目录7、 非财务因素的具体分析及实例8、 列举主要逻辑检验方法9、 由业务经理签字确认第二章: 贷前调查

2、的种类和内容贷前调查主要分为:个人贷款调查和企业贷款调查两大类。贷前调查主要内容:1、个人贷款:主要查看客户的信用记录,其次查看客户的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业绩、社会关系、爱好、生活习惯、品行、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以及第一还款来源。2、企业贷款1)借款人资格。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定借款人是否是经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看其法人代表的社会关系、爱好、生活习惯、品行、年龄、健康状况等,再了解企业的职工人数及构成人员情况,特别是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2)数据分析与采集。查看企业历史记录,与银行有无信贷关系、其他资金往来关系、有无不良记录

3、、担保情况、其他个人负债情况等等。通过第一步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实地查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盈利能力、法人代表综合能力、其他管理人员情况、财务人员情况,了解企业的用电近期内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减变化,了解企业团队建设及员工队伍流动情况,并分析原因。其中,查看企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要有财政部门签章,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调查借款原因。借款单位申请贷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这是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要分析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是否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无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借款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4)分析与总结。经过

4、以上步骤的分析与总结,再进一步分析企业的相关情况,具体要分清企业的产品类别,不同类型的企业要区别对待。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个人贷

5、款业务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 “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和有关规定追究。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

6、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第三章

7、 授权授信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办理。超授权范围要上报审批。第十条、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规范的,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不得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第十一条、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用途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三条、采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

8、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展期的贷款应当实行审批。个人汽车、住房等消费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十四条、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要按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第五章 贷款方式第十六条、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额度,也可采用信用联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60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

9、的代偿能力。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称等作出规定。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确定。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 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90%。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六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

10、定第十七条、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第十八条、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情况的真实性。第十九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或

11、“不同意”的贷款意见。第二十条、对超过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并由最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明确的贷款意见。第二十一条、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对个人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确需起诉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第二十二条、个人贷款户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生产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按规

12、定要求做好记录;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二十三条、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司授权的信贷人员发放,具体由公司董事长掌握。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有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对单个个人贷款户(含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确定单户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第二十五条、制订明确的部门与岗位的监督职责。实行信贷分离要明确制订各部门监督的职责。实行“双签”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由于信贷人员短缺不能实行“双签”的,信贷经办人员在其权限内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并制定财务监督的具

13、体内容和相关职责。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个人贷款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对构成“三违”贷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罚。第二十八条、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问题,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应定期上报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第二十九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规定比例控制,对于超过比例的信贷人员必须暂停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对信贷经办人员不良贷款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采取

14、下岗清收或其他处罚措施。第三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性贷款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制度(人行、银监会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指引(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补充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为规范企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企业贷款风险,促进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

15、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1企业贷款是指借款人为自然人以外的贷款。企业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2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长春市森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贷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区间(即基准利率的90%至400%)执行。利率优惠按规定报公司董事长审批。4贷款期限。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5贷款用途。企业贷款用途,由借款人提出,信贷人员核实。贷款用途不得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6借款人申请企业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2)有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能力。(3) 除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4)必须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5)自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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