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该缴哪些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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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屋赠与,该缴哪些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虽没有发生现金交易,但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纳税义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不同的赠与情形,赠与人与受赠人会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法规将个人赠与不动产的征免规定及注意事项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增值税(一)征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

2、,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二)免税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的自建自用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均可以免征增值税。(三)注意事项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

3、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土地增值税(一)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

4、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是住房的,同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注意事项1.上述社会团体,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2.除了上述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一)征税规定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5、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二)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6、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三)注意事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印花税(一)征税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

7、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可见,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二)免税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所以,个人无偿赠与的住房,赠与双方同样免征印花税。(三)注意事项除上述免税情形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一)征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二)免税规定财税200978号文件同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况,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三)注意事项1.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房屋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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