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新区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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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合同书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合同书甲方:高新区(新市区)乙方:2016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4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5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9第3条 声明和保证10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11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11第二章 合同主体12第6条 甲方12第7条 乙方14第三章 合作关系22第8条 合作内容22第9条 合作期限29第10条 排他性约定29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29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31第12条 项目总投资31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31第14条 融资方案31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32第16条

2、投融资监管32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33第17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33第18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33第19条 前期工作经费33第20条 前期工作监管34第21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34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35第22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管理条件35第23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35第24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37第25条 工程变更管理37第26条 实际投资认定40第27条 征地、拆迁40第28条 项目验收40第29条 工程建设保险40第30条 工程保修42第31条 建设期监管、介入权43第32条 建设期违约和建设履约保函44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46第33条 正式运营46第34条 运营服

3、务标准46第35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46第36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47第37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48第38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48第39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48第40条 运营期保险48第41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48第42条 运营支出49第43条 运营维护保函49第八章 项目移交51第44条 移交前准备51第45条 项目移交51第46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56第47条 移交维护保函56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58第48条 项目运营收入58第49条 服务价格调整及绩效考核58第50条 特殊项目收入58第51条 财务监管59第52条 超设计负荷使用、开挖道路的补偿机制59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60第53条

4、不可抗力事件60第54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60第55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61第56条 法律变更61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与提前终止62第57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62第58条 合同解除程序62第59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62第60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63第61条 提前终止63第十二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66第62条 违约行为认定66第63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7第64条 违约行为处理67第十三章 协调和争议解决69第65条 项目协调69第66条 争议解决方式69第67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70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71第68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71第69条 合同的转让71第70条 保密7

5、2第71条 信息披露72第72条 廉政和反腐73第73条 不弃权73第74条 通知73第75条 合同适用法律74第76条 适用语言74第77条 适用货币74第78条 合同份数74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指南)、新疆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甲方: 高新区(新市区) ,被授

6、权代表:_唐军_,职务:局长_;乙方: 新疆建咨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疆市水磨沟区五星路29号,注册号: 916501057957745353 ,被授权代表: 李常春 ,职务: 法定代表人 。于2016年7月26日签署。 鉴于:(1)经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在经过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后,采用PPP特许经营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2)甲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择 新疆建咨集团有限公司_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其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高新区(

7、新市区)与签约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经双方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后,允许由甲乙双方与项目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属于乙方的全部条款由项目公司承继。(3)甲方与乙方签署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或“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委托 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征迁(费用)、建设、养护管理、移交并承担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和

8、遵守。甲乙双方在此达成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及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高新区(新市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甲方高新区(新市区)乙方新疆建咨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由甲方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新建、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

9、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合作期指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5年的期间(以设计年限为准,其中包括建设期及征迁期共计2年)。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融资文件;(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为实施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2)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

10、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新建、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

11、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投资竞争性保函社会投资人在签署项目中标合同时乙方按照第11.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履行、正式合同的签署、项目公司设立及建设履约保函提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32.2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4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47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养护管理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12、本项目是指2016年10月 1 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66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13、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项目总投资以最终实际发生的审计价格为准。 1.2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 条款:指本合同的条款; (4)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

14、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 42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 36号)等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积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文件精神,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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