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化粪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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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化粪池合同管道疏通 ( 图)_ 清理化粪池合同_太原尖草坪区举报卖家产品价格面议所属行业: 清洗 , 清理设备关键词 : 管道疏通 ( 图)_ 清理化粪池合同 _太原尖草坪区清理化粪池浏览次数:0 次发布日期 :2015 年 05月 16 日 qq 离线在线询盘联系我们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马先生联系手机:13007033112联系固话 :0351-6190500 联系地址 : 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窊流村北街101 号公司网址: 负责声明 : 所展示的信息由供货商提供 ,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 企汇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 : 为了您的交易安全, 请尽量使用

2、货到付款方式!如需要投诉 , 可进入“”了解投诉及处理流程,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商品详情本公司本着“超越自我、顺应潮流”精神 , 以“科技创新环保”为理念 , 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为您提供 : 一、专业抽粪, 抽化粪池 ,抽污水井 , 抽泥浆 , 抽污泥清理化粪池 , 清理化粪池, 化粪池清掏清理化粪池 , 清掏隔油池, 沉淀池清理. 各工厂、小区物业公司、住宅区、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写字楼宇内的化粪池、隔油池的污水进行疏通和清理 .好人缘管道疏通服务项目 :1 、我公司有各种大小型疏通机、高压车、吸污车、专业疏通家庭、酒店、公司、小区、学校等单位疏通.2、专业安装维修下水管、暖气卫浴等

3、各种维修3、专业打眼各种大小型工程打眼、油烟机、排风扇、空调、暖气管等各种过墙打眼 .4 、专业清理化粪池我公司专业清理小区、单位、家庭等各种大小型工程, 清理化粪池.5 、保洁专业打扫家、擦玻璃等各种清理6、捣墙我公司专业捣墙、捣地、捣瓷砖、开窗、开门等 .管道疏通 ( 图)_ 清理化粪池合同_太原尖草坪区清理化粪池由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人缘管道疏通服务部提供. 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人缘管道疏通服务部( )是一家专业从事“管道疏通, 大型管道高压清洗, 市政管道清洗, 化学管道清洗, 工业”的公司 . 自成立以来 , 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 稳健经营”的方针 , 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 , 使“管

4、道疏通, 大型管道高压清洗, 市政管道清洗”品牌拥有良好口碑 . 我们坚持“服务第一, 用户至上”的原则 , 使好人缘管道疏通在清洗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 , 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 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6 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4年6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8第四章劳动合

5、同的解除和终止 9第五章特别规定14第一节集体合同 14第二节劳务派遣16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18第六章监督检查18第七章法律责任 20第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1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22014年第二篇: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4年 6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

6、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 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 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 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

8、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 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 工同酬。第十二条劳

9、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10、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

11、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 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 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12、定劳动报酬的,实行 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 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14、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 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

15、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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