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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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浦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一、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的 9% 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2% 缴纳,由用人 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 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2015 年缴费标准 为 210 元/ 月(其中含大病救助 10 元)。(二)一次性调节金标准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 33%的用人单位, 须为超过在职职 工人数 33% 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 10 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 金后办理参保手续。二、个人账户建

2、立与使用(一)个人账户划拨比例2016 年市级统筹后的标准: 45 周岁及以下,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 3%划入;45 周岁以上至退休前, 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 4%划入;退休(职) 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 5.4% 划帐(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 医疗救助费 10 元/ 月)。(二)个人账户保底额政策70 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 100 元/ 月 (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 ,70 周岁以上至 80 周岁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 120 元/ 月,80 周岁以上个人账户最低划 入标准为 150 元/ 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

3、为 200 元/ 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零售药店 购药费用;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 个人负担的费用;体检、门诊、住院、购药、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 器械、“卫消”字号消毒剂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的本 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现。 (政策另有 规定除外)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2010 年版)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4、3 部分。其中,西药部分 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 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 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特药管理1、支付范围: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的限定支付范围是:限 慢性髓性白血病、 不能切除和 / 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 且无 使用禁忌症的患者使用。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的限定支付范围是: 限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

5、髓 性白血病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且无使用禁忌症的患者使用。注射 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的限定支付范围: HER2 阳性乳腺癌。2、申请手续:符合特药待遇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门特申请后,到指定医院就诊申请,填写特药使用申请表并经指定医院医保办审核, 审核后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准入手续。3、待遇:包括基金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1)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医保支付期):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 按规定发生的特药费用按照医保结算价,基金支付比例为 75% 。( 2)无偿供药待遇 (无偿供药期 ):参保患者按规定获得的由慈善机 构或药品生产企业无偿提供的特药,医保基

6、金和个人均不再支付特药费 用。(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 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 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 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 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限 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费

7、用全部由个人自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比例 40%(含 40% )以上的诊疗 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必须征得参 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精神病人须征得单位或监护人员同意) ,并在医疗 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除外。(四)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1、未纳入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 格管理办法范围的,或未经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新增 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未经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开展 的医疗设备或诊疗项目费用,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入的或 不符合分级、定点管理要求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2、国家、省、市

8、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3、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4、分级管理范围外的诊疗项目。5、定点诊疗项目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五)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1、服务项目:(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 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设施:(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 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含营养费、药膳) ;(5)

9、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6)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7)其他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按省物价局等部门 现行规定执行)。(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四、门诊医疗待遇(一)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政策1、门诊诊察费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急 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9元/次、8元/次, 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2元/次、10元/次,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2、方便门

10、诊费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方便门 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3、一般诊疗费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收 取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标准为 9元/诊疗人次。(二)门诊统筹政策1、待遇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 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超过起付标准的, 统筹基金按比例限额补助。待遇标准见表 1。表1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人员类别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1200 元1000 元200元补

11、助比例社区医疗机构70%75%100%其他医疗机构60%65%95%最咼支付限额2000 元3000 元4000 元2、就诊管理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 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 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按门诊统筹待遇 标准结算,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 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 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

12、受门诊统筹待遇。表2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序号编码医疗机构名单机构等级1H0001江苏省人民医院-三2H0002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3H0003南京市鼓楼医院-三4H0004南京市第一医院三三5H0005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三三6H0006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三7H000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三8H000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三9H0042江苏省中医院三10H004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1H0044江苏省第二中医院三12H0045南京市中医院三13H0008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三14H0010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三15H0369南京同仁医院参照三级16H038

13、2南京明基医院参照三级(三)门诊慢性病政策1、待遇标准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 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慢适应症门诊医疗费用,起 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按比例 限额补助。待遇标准见表3。表3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70岁以上 退休人员建国前 老工人起付标准1000 元800元600元无补助比例社区医院:70%非社区医院:60%社区医院:85%非社区医院:75%社区医院:95%非社区医院:85%社区医院:100%非社区医院:95%补助 限额 (人/ 年)I类2000 元3000 元3500 元40

14、00 元U类4000 元5000 元5500 元6000 元川类10000 元10000 元10000 元10000 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单病种最咼补助 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表4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第I类(1)高血压n期、高血压川期;心绞痛、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 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 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 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

15、节炎;(15)强 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 (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 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5)原发性血小板增多 症;(26)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7)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8)骨髓 异常增生综合症;(29)慢性萎缩性胃炎;(30)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1)克罗 恩病;(32)重症肌无力第n类(33)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4)慢性丙型肝炎;(35)肝硬化失代偿; (36)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第类(37)系统性红斑狼疮;(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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