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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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 主体和行为类型。经营者。反垄断法主要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的垄断行 为。3、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 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

2、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 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4、国有垄断企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 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 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或者从事可能排除, 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同样应受

3、反 垄断法的限制。(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1、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反 垄断法对反垄断执行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处理,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既可以基于非法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产生。非法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4、直接提起 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年5月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原告 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因此,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行式主 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等。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性质责任,仅对“阻碍,拒

5、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法执 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2、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 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 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3、反垄断行政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以职权主动立案。被调查的经营者 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

6、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三)反垄断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此,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释名。1、原告资格。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同,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 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时可以作为 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打击非法垄断行为。2、 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

7、的关系。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条件的。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专家参与诉讼规定了两种情形。转接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根据反垄断司法 解释第 12 条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

8、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 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方式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 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9、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 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执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重新计算。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二、垄断协议。解释 1、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解释 2、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

10、议是具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 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解释 3、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于2010 年 12 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 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省局依法查处。(一)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实践中

1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 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诉限制条件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浮动。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工时;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 品的生产数量

12、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以下协议;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 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1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岭段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 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拒绝采用新的 技术标准。5、 联合抵制交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岭段协议行为的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 议。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制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 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6、国务院违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

14、)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性纵向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豁免。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如农业生产中的联合 或者协同行为)排除,根本不予适用;豁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效率

15、,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 降或者生产明显过生的(不景气卡特尔)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情形。2、证明责任。对于上述第 1 至 5 项垄断协议的豁免, 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四)“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 ,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 De 认定,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根据工商形成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定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经营者的市场行 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一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 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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