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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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生育保险办理程序(一)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1、市属以上企业每月110日填写*市医疗与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到市医疗保险处经办大厅“参保资料审核和基金征缴申报”窗口将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提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统一缴费,分账管理。2、参保单位当月缴清生育保险费的均视为缴费单位。若截止当月底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的则视为欠费单位,并从欠费次月1日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3、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欠费单位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在欠费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6个月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

2、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二)生育职工资格审查与登记:1、生育职工生产或流产前,由所在单位专管员持生育职工医保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市医疗保险处经办大厅“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是否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2、审查合格的加盖生育保险业务章及有效时间章,并将生育职工基本情况和选定医院造册登记备查。异地或非定点医院生产或流产须提前报批(审批表)。(三)生育职工待遇审核:1、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符合计划生育

3、政策,并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生产或者流产。2、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专管员于次季度的前10天,到市医疗保险处经办大厅“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生育者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3)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流产等医学证明;急诊、急救证明;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微机打印收费明细表和发票等。(4)盖公章的宝鸡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及零星医疗费补贴个人结算单。(5)生育前未审核资格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就诊医院加盖公章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微机打印的收费明细表和发票。(四)待遇结算与管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审核与计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季度内,对生育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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