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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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 事 故,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2、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 平、 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 实清楚、 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3、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院责任的,医院应告知患方 可 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医患协商;向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 民调 解;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途径。4、医疗纠纷的预防:4.1 加强对医务人

2、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4.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按患 者知情同意制度向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知情告知并 签署知情同意书。4.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应 用和准入管理。4. 4 做好医患沟通,医务科或客服部为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 待场所,公示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 便患 者投诉或者咨询。4. 5医务人员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

3、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 按病历管理规定复制复印有关病历内容。4. 6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遵守 以下规定:4.6. 1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等;4. 6. 2 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4. 6. 3按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 病历 资料;4. 6. 4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4. 6. 5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4. 6. 6设置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4. 6

4、. 7 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专门接 待场 所;4. 6. 8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4. 6. 9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平安事件5. 6.10按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4. 6.11 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遗体。5、医疗纠纷的处理: 5.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 医 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时,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 护士长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医务科、护理部主任立即进行 调 查、核实,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5. 2发生以下医疗质量平安事件或者因

5、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 犯 罪事件的,医院应当在 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5. 2.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2. 2导致 3人以上人身损 害后果;5. 2. 3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5. 2. 4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 3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指定 专人与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沟通,说明诊治经过,解答疑惑,并告知 以下事项:5. 3.1人民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3.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 物封存和启

6、封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 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 的, 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依 法具有 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 3. 3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5. 4患者死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 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 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5. 5 发生医疗纠纷,医务科在专门接待场所与患方协商解决。 医 患双方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 得扰

7、 乱正常医疗秩序。患方参与人数较多的,可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医患 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协议。5. 6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 构 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机构鉴定。5. 7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由医患 双 方当事人签名,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印 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还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5. 8 医疗纠纷经医患协商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或 者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签 署协议 之日起 7 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

8、信息,并附 具协议书。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5. 9 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9.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 论记 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5. 9. 2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9.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 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5. 9. 4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 者依 法

9、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9. 5 与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5. 9. 6在医院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 医院 提供;没有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5. 10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任 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医疗 事故 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当相应责任。6. 11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 范、常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造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者,报请上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相 应处分,并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撤消其执业 证书或者资格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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