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58102187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资料(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 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前,请 建设单位根据房屋 的结构特点,制定相 应的装修管理方案。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房屋交付使用前,要 求开发公司、建设公 司会同物业公司相 关人员一起,共同对 公用设施设备及公 共场地进行查验。并 填写物业共用设施 设备、公用部位承接

2、 查验记录表。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将要求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开发建设单位移(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交上述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 物业办公室、物业用 库房、员工宿舍、员 工食堂、员工休息 室、员工活动室、员 工值班室、操作间等第

3、二十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物业 将督促开发建设单 位尽快落实保修任 务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头受 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公司实施代管 的项目或已出售但 业主未收房的物业, 将向开发建 设单位 收取物业服务费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 属于业主的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产权清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 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要求移交房屋及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

5、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房屋交付使用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对共用设施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设备、共用部位进活动。行查验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 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 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向物业公司提交(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 规

6、划、消防、环保 等主管相关验收合格证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件或复印件(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 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 移交督促开发建设单下列资料:位进行资料移交(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 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 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一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 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收集、整理现场查

8、验 的问题,书面提交开 发建设单位,跟进整 改结果第三十一条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 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导致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冋题,影响房 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 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监督开发

9、建设单位担负保修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 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 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 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未进行承接验收或虚假验收的责任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 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第四十

10、二条 建设单位不移父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 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 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条款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 开发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 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

11、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 于 50%。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按照相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使用的条件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 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 环保部门审

12、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 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 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 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 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 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 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

13、管 的位置;(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 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向物业提交新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 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的召开条首次业主大会

14、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件及筹备组的成立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 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建筑物总面积20 %以上。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 筑区划,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二)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15、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七条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