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膏矿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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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膏矿项目代码2109-532529-04-01-12379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水井村地理坐标迤萨东矿段E:1022649.444,N:23226.976白石岩矿段E:1022755.741,N:232156.566建设项目行业类别石灰石、石膏开采B1011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矿区范围面积:203700m2工程占地面积:124253m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区改建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红

2、河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2019-532529-04-01-123796总投资(万元)1500环保投资(万元)153.54环保投资占比(%)10.236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区否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析发1、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符合性项目与红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红政202112 号)符合性判定详见下表。表 1-1 项目与“三线一单”文件相符性分析类别文件内容相符性分析符 合 性环 境 质 量 底 线水环 境质 量底 线到2025 年,全州水环境质量总体改

3、 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纳入 国家和省级考核的地表水监测断面 水质优良率稳步提升,重点区域、流 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基本消除 劣V 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 质巩固改善。到2035 年,全州水环 境质量明显改善,地表水体水质优良 率全面提升,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 环境功能要求,消除劣V 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红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现 状属于达标区。本项目无 生产废水产生,日常洗手 污水经废水收集桶收集后 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未突破水环境质量底线符 合大气 环境 质量 底线到2025 年,红河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控制在30

4、 微克/立方米。到2035 年,各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控制在25 微克/立方米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项目运营期无组织颗粒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符 合土壤 环境 风险 防控 底线到2025 年,全州土壤环境风险防范 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 提高。到2035 年,全州土壤环境质 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 95% 以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 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本项目占地范围内仅开展 过矿山开采,此前无有害 有毒的

5、设施及活动,不 属于污染地块。项目开采 终了后使用原剥离废土石 进行复垦,开采期做好水 土保持措施,闭矿后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符 合资 源 利 用 上 线水资 源利 用上 线2025 年,全州年总用水量控制在 20.23 亿立方米以内项目用水主要为洒水降 尘、日常洗手、湿法钻孔 用水,不属于高耗水项目符 合土地 资源 利用 上线2020 年,全州耕地保有量稳定在63.7333 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9.0783 万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10.6509 万公顷项目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 田,开采时根据采矿许 可证中规定的生产规模 和范围进行开采,不会突 破当地土地资源利

6、用上线符 合2能源 利用 上线2021 年全州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比2020 年下降3.3%;2021 年全州能 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2020 年非化 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36%。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电、 柴油能源,但不属于高耗能项目符 合各 县 市 优 先 保 护 单 元生态 保护 红线 优先 保护 单元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 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 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办法出台 后,依据其管理规定执行。由于原有矿权范围与生态 保护红线部分重叠,需退 出重叠范围。本次升级改 造后缩减了矿区

7、面积。根 据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关 于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 膏矿采矿权是否涉及各类 保护区及相关规划等有关 情况审查意见以及红 河县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 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 表,缩减后的矿区范围 不涉及生态红线、一般生 态空间、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单元,经建设单位到红 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排 土场不涉及生态红线范围、一般生态空间、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单元。符 合一般 生态 空间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 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云政发 201832 号),将未划入生态保 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 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 地公园、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功

8、能重 要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划入一般生态空间符 合饮用 水水 源地 优先 保护 单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进行管理。符 合红 河 县 矿 产 资 源 重 点 管 控 单 元空间 布局 约束1. 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 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 等重砂矿物。2. 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 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 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 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资源 整合等方式,构建集约、高效、协调 的矿山开发新格局,实现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3. 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 类保护区内

9、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 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 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 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 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 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 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 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1、项目属于石膏矿开采, 不属于限制开采矿物。2、本项目属于转型升级,根据红政发【2015】175号文件(附件5),原有项目存在的问题为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开采台阶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本次转型升级后符合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开采规模50万t/a,符合最低开采规模限值要求3、本次升级改造后缩减了矿区面积,已退出生态红线重叠范围,经

10、退让后的矿权范围不涉及各类保护区。4、本项目不设置尾矿库符 合3依法有序退出。4. 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 新增环境污染风险。污染 物排 放管 控1.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 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2. 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 落后设备与工艺。3. 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 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 色勘查与开发。4. 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 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 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本项目属于红河县非煤矿 山转型升级企业,项目在 开采过程中将遵循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原则。在后续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

11、中通过升级改造发展成为绿色矿山符 合环境 风险 防控1. 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 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 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2. 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 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 重金属污染。3. 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 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项目矿山设置排土场、截 排水沟、挡渣墙等,防止 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无尾矿库符 合资源 开发 效率 要求1. 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 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 矿水。2. 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 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 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本项

12、目废水产生量较小, 仅为日常洗手废水,循环 回用于采场洒水降尘。根 据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设计回采率为95%,综合利用率为90%。符 合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符合红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红政发202112号)中相关要求。2、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59 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59 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之对比的情况如下表所示:4表 1-2 项目与红政发201559 号文件的符合性对比表序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

13、年限标准规定的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石膏矿, 生产规模为 50 万t/a,服务 年限为 10 年满足最小开采 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符合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项目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 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 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 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项目周边无其他采矿权符合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根据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云南省红河县石膏厂石膏矿采矿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相关规划等有关情况审查意见以及红河县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表,缩减后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不在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符合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 离小于 500 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 全距离小于 300 米,2 个以上(含2 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 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 (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 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本文 印发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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