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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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全国总工会1998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第三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第四条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一般分为五级。第五条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

2、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工会要设财务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财、物要分管。第七条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第八条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设帐。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第十条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第十一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第十二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收支状况及结果。第十四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七条会

4、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十九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二十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全国总工会另有专门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帐面价值。第二十一条会计报表要全面反映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其平衡公式为:资产一负债十净资产。在会计期间内,其平衡公式为:资产十支出一负债十净资产十收入。上述公式表明了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十三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

5、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项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拨出专项资金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第一十六条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

6、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人、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第二十七条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资产耗费。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耍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三)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

7、会计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如下表:第三十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资产类科目一般为借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表示资产的存量。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的库存现金。2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支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杉、对,做到帐款相符。3有外币现金的工会,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2各级工会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

8、“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3有外币存款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工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103号科目经费集中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拨交给工会或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存款。2县级以上工会应在银行开立一个经费集中户存款,并按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一部分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集中户,一部分转入本级工会的银行

9、存款户。转入本级工会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级工会不得从本户中直接支用款项。第104号科目有价证券1本科目核算工会购入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2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第105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2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3各级工会应对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106号科目借出款1本科目核算工会系统内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而发生的借出款项。2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置明细帐。第107号科B库存材料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大宗购入的且陆续耗用的各种材料、物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10、工具、器具等。随买随用的物品不通过此科目核算,应直接列为支出。2购入、有偿调人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3本科目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名设置明细帐,并根据出入库单逐笔核算。4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第108号科目投资1本科目核算工会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以收益为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货币资金或实物向其他单位的投资。2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投资

11、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投资基金”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3实物投资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核算,如果确认的价值小于帐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帐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帐面价之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帐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帐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帐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帐面价之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帐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对象或项目设置明细账。第109号科目专项资全占用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待核销的专项工程

12、费用。2本科目应按专项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3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预付工程款和未核销的工程费用,贷方发生额为转支或已核销的工程费用,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的未完工程费用。办理竣工决算时,转入专项资金支出,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第 110号科目应收上解经费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专用。根据下级工会的经费收解报告表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交经费收入”科目;次年收到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借记“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111号科目应收上级补助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上

13、级工会的国拨补助收入。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上级工会拨给的回拨补助收入时专用。根据上级工会回拨补助通知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次年收到上级工会拨来的回拨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112号科目拨出经费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预拨给直属事业单位、工会机关待核销的经费。2拨出经费科目平时一般不作冲销,待年底决算批准时,凭批准的决算作会计处理。转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为预拨下年度经费。 3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13号科目拨出专项资金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拨给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机关有专门用途的待核销资金。2本科目接拨款对

14、象和拨款项目设置明细账,按实际核准的支出额冲销本科目拨款额。第114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及机关所占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2工会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执行国家规定行政单位的标准。3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行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15、,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账。(4)无偿调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人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4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和全总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5工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6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7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销账,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记有关费用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总额。8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9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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