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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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史飞飞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 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 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 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 社会公义。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 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 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 制。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 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 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

2、2亿,突破了 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超过世界平 均水平。|门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 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 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 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 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 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 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 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 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 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

3、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 延。首先,需要明确言论自由的概念,并且对自由加以明晰的阐释。言论自由理念的形成并非朝夕蹴就,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丰富的 过程。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第一权利”。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首次出 现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其中人权宣言第 10条规定:“意见 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 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这是第一次明确地表示公民的言论自 由权神圣不可侵犯。该宣言对各国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宪法第三 十五条也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际上,言论自由的形式要比规定的 六种更为多样。广义上来说,言论自由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 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条款。 但是,不管是国外立法还是我国宪法,虽然承认了言论自由作为 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对于言论自由具体的限度和范围均无明确规 定。因此,随着技术的革新以及各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网络 普及后各种诸如“铜须门”“黄静案”等网络事件的发生,促使 我们有必要对言论自由的内涵加以讨论。言论自由中的关键字眼“自由”,即言论的自由性,是网络 事件发生的根源。那么何谓自由呢? 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即没有阻碍

5、 的状况。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 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 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 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N根据自由的定义,可见自由是相对的,并非没有规则没有界限。 康德亦言“自由并非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 就能够不做什么”。放之于言论之上,言论自由也绝非单纯意义 上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有权力控制自己的言论。需要明确 的是言论自由不是漫无节制、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网络作为继书本、报纸等传统媒介后又一新的载体,所承载 的文字、声音等内容都属于言论范畴。更为复杂的是,网络使言 论的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介对言论的控制,亦使人们开始希冀创

6、立“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 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3的新世界。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如何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又如何使民众在合理的限度 内发表言论都成了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1促进自由表达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 络工具,不仅可以随时聊天,发送电子邮件,图片,而且可以传 送动画电影,还可以视频聊天,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 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 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 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

7、以说,网民是在 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古时“祸从口出”的 观念限制了人们的表达自由,而今网络使他们“减轻了对于报复 的恐惧”,一定程度上而言,网民的表达是无限制并且心无忌讳 的。并且随着表达的深入,网民甚至可以充当正义的“法官”, 面对贫富冲突、劳资矛盾、城市拆迁、道德失范、三农问题、环 境污染、医疗教育等问题,特别是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中 国网民总能仗义执言,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一定程度上改 变公共政策的方向。2.推进民主法治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在其他传统渠道 被阻塞或者被缩紧时,互联网以其有效性和灵活性,成为促使政 治更加具有公共性和民主性的工具。

8、在我国,传统的媒体从来不 是独立的政府制衡机构,相反,作为“喉舌”,传统媒体往往太 过权威,是民众无法接近,更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民众 便开始寻求更可信更惬意的渠道。伴随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 成本的降低,公民对社会的知情能力大大提高,并且产生了公共 讨论的欲望。各种论坛应运而生,网民就当今时政进行讨论,甚 至向有关部门谏言。传统媒体也借助于网络开始了新的运营模 式,如: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互动节目,通过和网民的交流,是网 民的言论得以传播。人民网时政频道开办的网民议事厅,就 切合了网民对自由表达心声的意愿,而网民热议的话题将推进我 国的政治民主建设。其次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推动法治进

9、步,作为具有 舆论力量的新意见阶层,中国网民正逐渐成长为“新意见阶层” 在现实世界里发挥着并不“虚拟”的强大的力量。如:2009年,闹的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在众多网民的声讨中,终 于以上海市政府层面认错而告终;成都公民唐福珍因拆迁被逼“自焚”一事经网络曝光后,引发民众对野蛮拆迁和保护私有财 产的关注,五位学者的上书,更是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推上修改的议事日程。3.便利情感交流网络不同于现实的世界但是又和现实世界有相似之处。互联 网可以形成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集会行动。网民可以在各种各样 的集会中就类似于己身的人进行交流。无论是“超女”粉丝团还 是“寻人”组合甚至是以百万记的网络签名

10、活动,都使得网民通 过网络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模糊性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不清晰,在我国,网络立法并不完善, 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明确。扩大来谈,言论自由的界限也不明 晰,美国宪法规定:比如,在宪法层面上的言论自由,仅仅给了公 民一种“选择自由”:公民可以选择公开言论,也可以选择不公开 言论;可以选择滔滔不绝地谈也可以选择保持沉默。美国宪法上 言论自由最后的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 或者择法而从,而且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依据美国国情、政治体 制、政治经验,并非沿袭英国的传统,因此在判定是否有损于言 论自由时,有着一定的主观性,界限的判定也并不统一。在我国 宪法

11、涉及言论自由的为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他法规中也规定诸如“不得传播 淫秽内容”等具体条目。然而,网络上的言论多有一定的主观性 和随意性,对他人产生的利益损害在一定程度上上并不能及时、 显性地表现出来,这就对认定是否侵害他人权利带来了困难。最 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底线也只能继续模糊不清。其次,网络在交流过程中丧失了当下性,主观性被放大。网 络江湖人士齐奇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面 前都有一个麦克风”。麦克风的作用就是让网民兴奋,并且通过麦克风放大自己的 声音。网络言论模糊了私人

12、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网络言论自 由的真正含义在网络空间里慢慢变质,网络纠纷和网络侵权事件 的增多就证明了这一点。实践证明,网络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 领域,它既要肩负着个人情绪的宣泄又要承担“公共领域”的构建,这个本来就相互矛盾的两个身份, 让一些现实困境很难避免。(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独立性伏尔泰言:“你所说的每一句话我都不赞同,但是,我将誓 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即,公民具有独立表达自己观点与意愿 的权利,每位公民都可作为独立的主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在网络 未普及前,公民的观点只在局部范围内进行传播。而具有较高影 响力与身份的人则可以依据媒介发出影响更为广泛更为响亮的声 音。换句话而言,在媒介

13、借用上,大多数公民出于弱势。然而网 络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独立而平等的信息源。网络的使面向互联 网上所有人,每个人都可以发出不一样的声音,即使观点各异。网络言论在交流中虽然是双向的但是在表达时是单方面的,公民 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 内。三、网络言论自由权与现实冲突(一)网络言论虚假与真实的博弈“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来自美国的网络 名言,充分显示了网络语境的自由。在网络空间,人人都有匿名 权。网民言语的是非真假很难有人追究。在网络兴起的初期,网 民集中在精英群体,多数进行理性交流。然而,随着网民数量剧 增,网民阶层逐渐转向平民化,谓之网络“草根

14、”,而网络也骤 然变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在人数众多的虚拟空间,除了身份的 虚假之外,俨然出现了更多不真实的东西,比如,炒作、公关、 各种各样的没有来源的桃色新闻还有异军突起的“水军”集团。 网络虽然是虚拟的,然而虚拟的网络却和真实的现实有着千丝万 缕的联系。从“水军”现象可以略窥一二。“网络水军”,是指通过雇用大批人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 话题或人物,以达到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目的。“在 网络上,我们也要有声音。你没有声音,人家的声音就会越来越 大。”在网络上,言论成为竞争的武器。在网络中厮杀的各路水 军通过铺天盖地的虚假信息完成各自的“公关任务”。水军现象不 是一人造就而是众多网

15、民齐力而为, 水军帖可以让“真实的言论” 百口莫辩,也可以让“虚假的言论”被真实,从而引起一系列关 注。我们该如何评判这种行为呢?承认这种存在的合法性?抑或 限制这些无由头的网络言论?笔者认为,面对网络的真假虚实, 我国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可操作的程序, 虚假与真实的博弈, 只能在网络自然地发展中进行天然的 “优胜劣汰”。网络言论允许 合理的虚构,但是决不能以虚构的言论混淆视听。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赵启正就网络声势浩大的水军现象亦表示网民应该自 律,同时应该提高自己鉴别真伪的能力。唯有这样,面对网络的 复杂,每位公民才能在网络中保障自己真正的言论自由权。(二)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规制创立美国宪

16、法上关于言论自由相关条款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曾言:“就像其他权利一样,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是有限制 的,就是说,他的自由行使意味着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的存在,一 种公共秩序的存在,没有这种秩序,自由就会被滥用,或者丧失 殆尽。”网络为了言论自由权利的形式提供了平台,但是作为一 个公共平台,理应受到公共规则的规制。自由被滥用,必然是权 力受到损害,不论是公民个人的还是他人的。由于网络言论的独 立性、匿名性以及传播的广泛性,网民的言论自由程度有了极大 地扩展。但同时,由于部分网民缺乏相当的法律素养,网络言论 自由权很容易被滥用。网络上兴起的“网络暴民”一词就一针见 血的体现了权利滥用的极端后果。基于实证分析原则,笔者对可 称之为“网络暴民”事件的共同性进行梳理,以分析网络言论自 由权的滥用与规制。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 联合开展的一项关于网络言论的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结果显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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