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业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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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 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 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共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会管理规定和贺 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学 生。第三条学院成立“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工作领 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办、分团委、学工办等部 门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学工办负责人任办 公室主任。第四条评审工作领

2、导小组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励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第五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 提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本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 执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第六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 本科生优秀学业奖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1. 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 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

3、名;(2) 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 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二) 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 .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 级。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 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木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 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 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 一等奖:5名,2000元/名;(3) 二等奖:10名,1000元/名;(4) 三等奖:20名,500元/名。(三) 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全校评选10项,1000元/项。(四) 本科生学业进

4、步奖本科生学业进步奖每个学院评选2名,500元/名。(五)本科生体育及艺术优秀奖体育及艺术优秀奖全校奖励数量5项(含集体项目),1000元/项。第八条以上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所有奖项设置及等级必须严格按 照评审条件,奖项及等级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规定名额。学生获得以上任何一项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三)学习勤奋,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四)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和有利于身 心健康发展的活动。第十条获得本科生优秀学业奖必须同时

5、符合以下条件:(-)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平均成 绩在年级排名前10%;(二)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学年应修的学分,所修课程包 含必修课、全校性选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三)申请一等奖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申请二等奖的学 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申请三等奖的学生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 分; 课程平均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成绩二 (课程成绩x课程学分)/E课程学分(四)学生在学年课程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生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确定学 生优秀学业奖。第十一条获得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必须符合以下

6、条件之一:(-)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二)参加国际、国家部委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定 的正式学科竞赛,获特等奖、一、二等奖者;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二 等奖及以上奖励者;(三)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 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四)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 到主办单位认可者;(五)专项竞赛项日以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未列入名单 的国家级专项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奖励范围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 认定。(部分竞赛项目名称: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 统计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了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国

7、 际英语大赛文化交流大使选拔赛、“CCTV杯”、“外研社杯”全国 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 生(文科)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电子 商务挑战赛、“正保教育杯”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中 华诵”经典诵读比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高校学生语言 文字基本功大赛等)。第十二条获得本科生创业实践优秀奖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热爱创业,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一 定成绩或具有一定的创业经历,在各类创业人物评选或创业竞赛中获 得过奖励者;(二)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在社会实践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 高水平的社会

8、实践成果者。第十三条获得本科生学业进步奖须符合以下条件:(-)本学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比上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提高10分;(二)本学年内课程成绩无不及格;(三)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当年应修学分。第十四条获得本科生体育及艺术优秀奖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奖项主要包括体育竞赛项日以及音乐、美术、戏剧、舞蹈、 书法等艺术领域的获奖奖项;(二)参加经过学校认定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正式比赛、表演或展出, 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参加经过学校认定的省级正式比赛、表 演或展出,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第五章评选与表彰第十五条评选原则(-)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原则。评选工作要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 优促学

9、,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 主评选,严格执行两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 对象。第十六条评选程序(一)学生申报。教务处每年9月发文公布评选事宜,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交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评审工作组;(-)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工作组按本办法及学校通知要求,严格审 核,评审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无异议后, 报送教务处;(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员评审并公示(公示时 间为七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第十七条学校对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或集体采用下列方式 予以表彰:(一)发布表彰文件;(二)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奖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 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 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十九条获奖者在参评过程中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或弄虚作假, 收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被取消奖励者如有异议, 其申诉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口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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