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产品责任重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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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是现代英美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以独特的法律理念和法制方法,为保障英美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反观我国,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面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很是迫切,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完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

2、应加以注意。”但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现代商品的特征严重削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能力,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且能够间接对产品质量产生积极影响。一、惩罚性赔偿的透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赔偿数额超出

3、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具有惩罚功能或制裁功能。(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利弊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虽然,该制度使刑法和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原告取得巨额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赔偿的数额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该制度被滥用;该制度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同时,会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可以对加害行为惩罚与制裁,防止类似行为的继续或者重复;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危险产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二、惩罚性赔偿的现实需求存在即合理,

4、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为不法行为人而制定的。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更是需要该制度为整个市场保驾护航,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我国产品质量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产品事故,如齐二药厂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等,这主要是由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使得产品的技术含量逐渐增强,企业的营销策略日趋复杂,跨国公司及垄断集团作为市场主体对市场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当前经济生活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果我国仍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侵权者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算入经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有利可图,所以有必要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惩罚并威慑侵权者。(2)我国关于惩罚性制度的规定我国产品

5、质量法确立的“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质量管理体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行政性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主要通过整治市场秩序对消费者进行间接的和整体上的保护。在实践中这种管制模式最大的问题是行政管制的失灵。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侵害人应该赔偿的损失,从该规定来看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补偿性质的,产品质量法对惩罚性赔偿没有规定。当然其它法律法规有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的,接下来就是通过比较来了解惩罚性制度的制定: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6、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所针对的经营者的主观状态时欺诈,并不要求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第二,2009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中可以看出,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并不以对其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7、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恶意食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外,适用更为广泛的产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上的法律虽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仍需继续完善,以弥补规定之外的其他各种情况。以增加不法经营的成本,达到惩戒、威慑的效果,从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三、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措施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我国大胆引进该制度,先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仍要不断继续完善,使其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与更符合我国国情。(一)惩罚性赔偿的构

8、成条件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严重可非难性的行为而实施的法律措施,即只有那些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它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故意或者主观过错严重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造成损害后果;而其特殊构成要件主要指产品流入市场前明知产品缺陷存在、产品流入市场后发现产品缺陷没有警告或者召回、生产商漠视消费者的安全和自尊。 相较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主观上的“明知”,对此应有所扩大,以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及重大过失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重大过失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毫不顾及、对他人权利极不尊重的状态,这种漠视的

9、心理状态与故意极为相似。对于一般单纯的过失行为,仍采用补偿性原则。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第一,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威慑,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以达到适度威慑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经营者过错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经营者从不法行为中的获利情况;经营者的经济状况。第二,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做出限制。惩罚性赔偿产生的基础是受害人的损害,所以法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从美国的判例来看,法院基本上是按照比例性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法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时候,首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然后再根据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比例确

10、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未作规定,可借鉴美国各州的规定,如康乃狄克州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诉讼中不得超过2倍补偿性赔偿金额;印第安那州规定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额的3倍或5万美元。 为平衡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我国可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定为补偿性损害赔偿的2到3倍。 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毫不犹豫地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目前产品信誉崩溃的现状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毕竟,惩罚性赔偿大大增大不法经营的成本,更容易促使行为人进行改进,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

1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

12、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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