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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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进口货物在财产险的理赔中,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和存货(流动资产)两类:一 固定资产保险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时,即使销售方出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为这些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购买方属于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额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显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属于保险标的但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09年月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部分资产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计入资

2、产成本,也不再属于保险标的理赔时,如果是部分损失,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支付增值税额实务中大多数被保险人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保险理赔时要扣除注意,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表述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修理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重置,进项税也同样能抵扣需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交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时一般开具的是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发票.建筑物理赔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二 存货企业原材料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运费,关税等费用),增值税不进入成本,单独

3、入账,计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在负债科目的借方在投保时,确定存货保额的依据是账面价值由于账面价值是不包括增值税金额的,所以严格来说,增值税不是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在承保时往往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增值税不属保险标的在假设增值税为保险标的的前提下,理赔原则如下: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损失理算如果被保险人已将存货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增值税不赔(被保险人往往以进项税转出为理由要求赔偿税额部分,这时可以依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向被保险人说明);对于保税区企业,在够入原材料时是不要交增值税的,但保税区免税的前提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出口或在区内出售,如果发生事故,原料报

4、废,被保险人需要补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增值税(但不包括处理残值所必须支付的增值税部分)有些保税区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则被保险人可以拿保险赔付凭证到海关申请材料产品报废,并不再追缴相关税费小结处理增值税的思路:, 判断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后者是不能抵扣的), 只要被保险人已经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理赔时作相应的扣除(补偿原则);如不能抵扣,最好要求被保险人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提供给保险人,防止欺诈, 熟悉各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以作为理赔的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

5、税人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发布日期】2008-11-10【实施日期】2009-01-01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3年老的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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