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56203124 上传时间:2024-03-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3.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遵守的基本标准。第三条 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由单位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

2、调整。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的情节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主观恶意程度;(二)行政相对人配合程度;(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频率;(四)影响程度及产生的后果。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当。(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

3、用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审慎处罚,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其他执法部门以同一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低的罚款金额。

4、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三)经告诫、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六)对检举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九)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第十条 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则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裁量基准中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十天。第十二条 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矿业工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