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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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

2、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嘉兴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第六条市质监站主要的工作职责为:(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二) 建立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 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 依法组织对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七)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当健全安全监督组织,配备专人具体开展公路水运工程

4、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节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第十条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等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一)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公

6、路水运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二)施工监理招标时,对于所监理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理负责人,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的工程,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等兼任安全监理负责人。(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审核确认,及时予以支付。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由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送市质监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县(市、区)交通局报送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报所在地县(市、区)交通局评定,由县(市、区)交通局报市质监站审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8、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条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较大安全风险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安

9、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四)施工单位、监理单

10、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登记情况;(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七)施工安全交底及现场风险告知情况;(八)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及审查审批情况和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及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情况;(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急预案的建立及与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性、一致性,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落实情况;(十一)施工驻地及施工作业点(面)安全生产状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危险区域、危险部位、施工临时

11、用电和其它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作出如下处理:(一)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二) 施工现场存在较大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三)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成有关单位暂停危险区域内的施工,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进行停工整改。(四)组织专人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公示销号工作制度,制定落实隐患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整改、验

12、收销号全过程监控机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建立跟踪、监控台帐,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出有针对性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监督人,并逐项进行验收销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人员,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第二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咨询单位应当对咨询意见负责。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可行性研

13、究阶段,咨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14、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应对方案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邀请县(市、区)交通局及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参加。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15、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第三十二条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咨询审查意见。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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