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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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现场临时施工设施管理规定版次:(A/0版)文件编号:编制:日期:-修订:日期:-审核: 日期: 日期:-批准:日期:-受控状态:20发布20实施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文 件 会 签 表序号职能部门签署日期1项目建设部2安环部3商务部4财务部5行政部678说明:(1)本程序文件属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授权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2)本程序文件执行解释权在项目建设组。1目的12适用范围13管理职责14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及审批管理规定25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及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规定116文件与记录137相关文件138附表13目录 编号:1 目的为使重

2、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4500T/a多晶硅技改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及使用等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合理地规划和使用施工场地及临建设施,统一规范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用地、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的使用程序及承包商的行为,明确业主管理部门、项目组与承包商的职责及界面划分,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全新能源新增4500T/a多晶硅技改项目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审批管理及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等管理工作。3 管理职责3.1 项目建设组职责3.1.1 负责制定现场施工总平面统一规划,编制临建设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协调。3.1.2 负责施工用

3、水、电、场地、道路等施工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及使用审批管理;负责厂区内公共区域的动土作业及全场土方平衡管理;负责协调厂区内大件设备运输道路及其它公共区域内的道路清障、加固维护等工作。3.1.3 负责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申请报建、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及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时设施项目建造的交工验收、登记备案和用后处置管理工作。3.2 项目建设组职责3.2.1 负责拟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估算工作.3.2.2 负责确定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结算所采用的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相关计费依据和临时设施项目的竣工结算及费用审核工作。3.3 技术组职责配合项目建设组进行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方案制定并负责

4、临建设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3.4 工程组职责负责所属区域内承包商临建设施方案的审批及施工平面的监督管理与协调。3.5 承包商职责3.5.1 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电、用地、占道等临时设施的使用审批手续及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临建设施;执行业主的统一管理要求,对邻近的业主设置的临时设施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3.5.2 负责装置(单元)界区内临时施工给排水、供电、采暖等设施的建造、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3.5.3 按照业主规定的时限缴纳施工用水、电、采暖、场地等施工资源使用费用。4 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及审批管理规定4.1 施工用水管理根据合同要求,业主

5、在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水源,承包商负责从界区外供水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承包商的施工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4.1.1 承包商进场前应向业主项目组提交“现场施工用水申请”并附施工用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水量、管线敷设路线、接水井及水表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水管理办法及用水事故抢修措施等。业主工程组和项目建设组对方案的审批意见将表达在“现场施工用水申请”中。4.1.2 承包商应在供水点和施工用水管道连接处设置阀门井,安装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计量合格并粘贴相应标识。4.1.3 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方统一规划实施,进入各施工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维护和管理,双方分界点为支管与

6、主干管连接处的第一道阀门.4.1.4 项目建设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施工用水管线及水表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确保管线系统运行正常、水表计量准确。双方指定的用水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水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表”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4.1.5 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位置接出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业主批准.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4.1.6 承包商在安装界区内施工用水管线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接口管径不得小于DN100.4.1.7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工用水管道、阀门。承包商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

7、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4.1.8 承包商接出的施工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4.1.9 承包商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为前提。临时水管道应布置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4.1.10 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及正式工程的实施。4.1.11 承包商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用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严禁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4.1.12 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应提前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申请,便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4.1.13 用水高峰期,

8、由业主统一协调各承包商之间的用水量,承包商应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度。4.1.14 承包商用水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与业主方项目建设组共同确认用水量,双方签字后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当发现水表计量不准确或其他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水表。4.1.15 当施工结束时,承包商应自行拆除所有临时用水管道,阀门处加封法兰盲板,并办理相应手续.4.1.16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时,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4.1.17 业主项目建设组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施工资源管

9、理处罚通知”.4.2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4.2.1 业主对施工用电采用两级管理的方式,即工程组和项目建设组分级管理,以现场用电变压器电源配电箱的配出开关为界,以上部分归施工管理部管理,以下部分从配电箱的出口电缆开始归项目建设组管理。4.2.2 工程组负责区域内部的用电管理和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核,项目建设组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及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批.4.2.3 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业主方(区域项目组)提交施工用电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电量、施工电缆敷设、现场用电配电盘柜布设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等。4.2.4 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调工

10、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4.2.5 承包商开始用电前,应将书面“现场施工用电申请报工程组。工程组审核后提交项目建设组,项目建设组将据此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提供供电出口,承包商按照方案负责从供电出口到现场的所有用电设施的安装。安装完成后经项目建设组对供电系统及承包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4.2.6 施工电缆主要采用架空电缆敷设的方式,采用埋地敷设的方法时,地面应设明显的标志桩,穿越施工道路时应埋设不小于DN100的过路保护套管.4.2.7 施工用电电缆敷设及开关柜的施工,应由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4.2.8 承包商选用的用电设备、

11、电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开关柜(箱)应具备防雨、防沙尘等全天候功能。4.2.9 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由业主统一指定安装,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电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记量结算单”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4.2.10 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接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承包商自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供。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业主方办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并接受业主调度。4.2.11 业主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及日常管理均由承包商负责。380V用电接线必须实行“TN-S 系统,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联接。

12、电力线路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用电系统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2.12 当承包商需要对变压器或380V进线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业主专管人员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承包商私自操作对供电网络及其他承包商造成影响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4.2.13 当承包商跨区域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业主的罚款,罚款金额由业主根据影响程度确定。4.2.14 用电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规定,由于

13、承包商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4.2.15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4.2.16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4.2.17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4.2.18 业主项目建设组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及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4.3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4.3.1 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业主项目建设组统一管理,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

14、施;各承包商施工界区内的道路由各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维护,其分界点以临时施工道路至主干道路路面边线为准,该区间的硬化亦由承包商负责实施。4.3.2 所有承包商均不得占用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业主代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办理占路施工申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4.3.3 当在半封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及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交通的安全。4.3.4 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向业主项目建设组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及数量

15、、必须的作业时限等,业主项目建设组应进行现场踏看,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方案。4.3.5 承包商必须在业主项目建设组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及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业主项目建设组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及指示牌,必要时应设立专人管护。4.3.6 承包商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号灯,以确保其安全。4.3.7 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承包商应及时清除所有路障及影响交通的余土等。在恢复道路时,应经业主项目建设组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及处理质量。4.3.8 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含分步到位的临时路面)上行驶,当确实需要转移等穿越其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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