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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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管理规定实习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实习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办公室为本会实习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接受实习生的其它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第三条实习生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本会原则上只接收本科以上法律专业的应届学生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月。第四条凡要求来本会实习的实习生须由学校老师带队或由学生本人,持所在学校实习介绍信、推荐函和学生身份证件到办公室申请登记实习,由办公室根据实习生的具体情况及本会的需要,审查确定是否接收实习。第五条办公室在审查确定接收实习生后,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统一安排到本会相关部门进行实习。第六条实习生在本会实

2、习期间,本会每月补助适当交通及生活费用。具体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400元,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第七条实习生在本会实习期间除应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纪律:1、服从安排,按时作息,病事假必须经指导老师或所在实习部门负责人同意;2、实习时间实习生着装必须保持朴实整洁、庄重得体,与本会工作环境相宜;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会各项工作纪律,严禁打听或泄露工作、案件机密;4、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严禁携带案卷材料、仲裁文书空白材料及本会其他材料离开单位。第八条根据安排接受实习生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实习生管理的下列工作:1、指定实习老师,具体负责指导、安排、检查实习生的实习;2、

3、关心实习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3、对实习生出勤及其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管理。第九条接受实习生的相关部门及实习指导老师需安排实习生单独参与办理案件和从事相关工作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因监督和管理失误造成相应后果的,由指导老师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十条实习生实习结束后应上交实习总结,由指导老师写出书面实习意见,经实习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统一签署实习鉴定。第十一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或其它违纪行为的,所在实习部门应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应如实记入实习鉴定并向其所在学校和家庭进行反馈;情节严重的,办公室可视情况采取扣除实习补助或终止其实习等措施。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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