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补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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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的通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未完成免疫程序儿童的疫苗补种工作,根 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我中心拟定了天津 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7月2日附件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2015 版)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对未完成天津 市免疫程序的儿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种:一、总体原则:1、“未完成天津市免疫程序”是指某剂次疫苗已超出合格 接种年(月)龄范围仍未接种的情形,合格接种范围见附表1。2、该补种原则只适合疫苗补种时使

2、用,不能用于常规免疫。3、0-6岁未完成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 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14岁儿童只需补齐2剂次麻腮风疫苗。4、对遗失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其从原接种单位获取 既往接种记录证明,并按照记录进行补证和补种;无法获取接种 记录的视为免疫空白。家长回忆不作为接种记录依据。5、如需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原则上每次最多可同时接 种2种注射疫苗和1种口服疫苗,注射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除非有特殊规定,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 种。2种以上免疫规划使用的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 种原则同时接种;如未同时接种,至少应间隔28天再接种。6、无特殊情况应优先补

3、种脊灰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二、各种疫苗补种细则:以下各种疫苗的补种细则首先需要参照补种的总体原则:1、卡介苗: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 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或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阴 性者补种,卜4岁儿童不予补种。2、乙肝疫苗:补满3剂次。第1剂与第2剂间隔28天, 第3剂与第2剂间隔 2个月且与第1剂间隔 4个月。3、脊髓灰质炎疫苗:0-6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包括强化 免疫、IPV等),应补齐4剂次,每剂次间隔28天,第4剂次 与第3剂次间隔1年以上。4、百白破疫苗:0-6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包括五联疫苗、 同种二类疫苗等)的,应补齐4剂次,每剂次间隔28天,第4

4、 剂次与第3剂次间隔1年以上。白破疫苗与最后1剂百白破疫苗 要间隔1年以上。5、含麻疹成分疫苗:0-6岁儿童需补齐3剂次(包括强化 免疫等)含麻疹成分疫苗,前两剂次间隔28天,第3剂与第2 剂间隔1年以上。18月龄以上用麻腮风替代麻疹疫苗。6、乙脑疫苗:0-6岁儿童需补齐2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 间隔1年以上。灭活疫苗基础2剂视为减毒活疫苗基础1剂,灭 活疫苗加强1剂视为减毒活疫苗加强1剂。7、流脑疫苗:0-6岁补齐2剂次含A群流脑疫苗和1剂次 含C群流脑疫苗,3岁以上直接用A+C群多糖流脑疫苗补种,2 剂次多糖A群流脑疫苗间隔3个月,A+C群多糖流脑疫苗与最 后一剂次含A群流脑疫苗间隔1年以上

5、。如果接种了 3剂次A+C群结合流脑疫苗,视为已经完成了 A 群和C群流脑疫苗的基础免疫。如果没有完成3剂次A+C群结合 流脑疫苗,则视为只接种了同等剂次的A群流脑疫苗,C群流脑 疫苗未接种。多糖流脑疫苗与结合流脑疫苗需间隔28天以上。8、甲肝疫苗:0-6岁甲肝灭活疫苗需补满2剂次,第1剂和 第2剂间隔6个月,有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史的儿童无需再补种。附表1完成免疫规划疫苗及剂次的时间要求疫苗剂次合格接种截止年(月)龄卡介苗112月龄乙肝112月龄212月龄312月龄脊髓灰质炎112月龄212月龄312月龄44岁百白破112月龄212月龄312月龄424月龄白破16岁麻疹112月龄麻风腮124月龄25岁流脑A群118月龄218月龄流脑A+C13岁26岁乙脑112月龄22岁甲肝124月龄236月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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