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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0000吨轻量化高性能铝合金零部件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马鞍山三基轻合金成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0000吨轻量化高性能铝合金零部件项目项目代码2012-340522-04-05-629775建设单位联系人许善新联系方式18455500561建设地点 安徽 省 马鞍山 市 含山 县 / 乡(街道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华阳东路以北,园中路以东地理坐标(东经:118 度 07 分 46.42 秒,北纬: 31 度 44 分 4.7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
2、零部件及配件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66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含山县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含发改投资2020248号总投资(万元)16024(一期)环保投资(万元)90环保投资占比(%)0.56施工工期20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面积(m2)55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含山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规划环境
3、影响评价情况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76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765号),含山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农副产品加工及酿造、高新技术、轻工纺织,规划年限为20102015年。该文件规定:开发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以促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管理要求。以环境友好、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持高标准,严格项目行业准入和资源环境准入。根据含山经
4、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并结合对含山县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形势的研究,参照含山县产业布局规划,结合现有产业基础,规划确定经济开发区总体定位为:含山新经济的发动机;合芜马同城化的协调发展节点;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的活跃元素;安徽中部的旅游产业发展策动点。根据含山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的总体安排,含山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农副产品深加工及酿造、高新技术、轻工纺织等产业。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含山经济开发区,项目不属于审查意见中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且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已准许其入园,因此,本项目与关于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评函2012765
5、号)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强推进改善环境质量。判定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如下表1-1。表1-1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环评2016150号文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6、根据安徽省生态红线划分技术规范,项目建设所在地不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的大气、水河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收集的有关监测资料可知,项目区域环境空气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地表水得胜河满足相应质量标准。本项目实施后预测结果表明,项目营运期排放的污染物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符合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项目使用的新鲜水由市政管网供给;用电由市政电网提供,项目用地为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规划工业用地,未突破当
7、地的土地利用上限,因此本项目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当地未设置负面清单,同时本项目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不属于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在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执行范围内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2、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安徽省属于重点地区,方
8、案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
9、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选址位于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属于规划的园区内。项目喷漆、晾干工序均在喷漆房中进行,喷漆房采用微负压、密闭抽风形式,有机废气VOCs经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处理效率不低于90%,可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要求。3、与打造“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相符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
10、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1、严禁1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自2018年7月起,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码头及集疏运通道、道路及跨江桥隧、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工业园区。已批未形式的项目,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2、严控5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全面落实长江岸线功能定位要求,实施严格的化工项目市场准入制度,除提升安全、环保、
11、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外,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严禁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新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3、严管15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长江干流岸线15公里范围内,严把各类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把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建设没有环境容量和减排总量项目。在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活动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实施备案、环评、安评、能评等并联审批,未落实生态保护、安全生产、能源节约要求的
12、,一律不得形式建设。本项目距离长江26公里,不属于距离长江、淮河干支流15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重化工和煤化工行业,因此本项目满足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4、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中“总体要求:(二)目标减排。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行动。
13、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14、;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的原料为铝材,脱模剂、水性漆等,在生产过程中压铸、喷漆以及晾干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压铸工序产生废VOCs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车间通风排放;喷漆、晾干工序均在喷漆房中进行,喷漆房采用微负压、密闭抽风形式,有机废气VOCs经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相关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15、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国家要求,符合皖政201883号文要求。5、与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19677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中“二、源头把关,严禁新增铸造产能项目重点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