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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强化讲义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强化讲义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木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一、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1.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
2、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 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2.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二、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2009/2003)1. 生产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 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 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2. 加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
3、定 进行。3. 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 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4. 配方用药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三、保管、领发、核对制度(2006/2005/2004)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 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四、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规定(2009/2008/2007/2005)1. 处方供应调配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 式处方。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
4、位公章的正 式处方。2. 处方调配要求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 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 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3. 处方剂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4. 处方效用和保存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五、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包括: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