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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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一)2 “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学习材料(一)第一部分:党的纪律节选党章第7章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 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 的约束。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 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

2、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 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 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 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 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 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 态度。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

3、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 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 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 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 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

4、由本人所在的委 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 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 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 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

5、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 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 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 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 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 执行。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

6、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 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 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

7、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 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 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 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 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 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 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 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

8、)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 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 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 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

9、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 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 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 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 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 定作

10、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 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 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 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 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

11、持 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 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 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 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 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 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

12、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 自然免职。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 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 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 定予以追究。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 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

13、结果 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 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

14、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 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

15、(含两种)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 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 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 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 定。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 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 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 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 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 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 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 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 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 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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