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水条例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2627523 上传时间:2024-02-2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4.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节水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江苏省节水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江苏省节水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江苏省节水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江苏省节水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节水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节水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2016 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6号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1 月 15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

2、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 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 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 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 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 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 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 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 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 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 的节水制度、方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 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 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

4、节约用水的宣传教 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 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 有权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 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 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 内容。第八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 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

5、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 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隶属 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设区的市可以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 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效率红线确定的目标以及用水 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

6、及时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 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 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 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 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 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7、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 异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 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 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 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 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 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 进加

8、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 护。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 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 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 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 户应当予以整改。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布。第十四条 计划

9、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 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 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 体系,标准统计方法,保证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量、节水指标等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 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高效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紧缺、水污

10、染严重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 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者省用水 效率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计划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 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削减其用水计划。第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 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分类推进和标准 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 机制。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 载体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指导。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11、地区水资源条 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 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建设农 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支持丘陵山区、淮北地区等缺水地区兴修水库、塘坝等拦 蓄雨水设施。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对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 理方式,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

12、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 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 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 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 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 节水报表。第二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 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 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 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 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四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

13、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 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第二十五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 水型器具。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 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 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第二十六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 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 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 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 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14、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 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 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第二十八条 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 理制度。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本省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应用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公 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型器 具。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 海水、微咸水、矿坑

15、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 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 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 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 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 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 生水。第三十二条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 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欣赏性景观、 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

16、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 的,鼓励使用再生水。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 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 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 用等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