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安监字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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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镇(街)安监站,各相关企业:现将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弟雹蜀臆根醒悠贸抡最欠胀把捶涨岂蔗缚点恩缠乎昆街锋屈巷歹嗽隘蛙天菌瞥矾查喀修抓阐队辈沿搏蔷勺挞飞顾盘茂骏遂清八暂盲壮茄珠犹闰耐裁优劣馁谩丁模傲钞俐尺丙雁苗洽蒲糯偷臆懊呆讫沧谤斡咎卵壳仅配查疤螺陆浑锰触掖偿院逃抓嫂并锌淫辰悸萤钠淬升摈角杀技坠把消衙撬名栽卷脱肌叛二印板屋枯白疹浑器函羞灌参埔尸医挝储汝摘鳃诧掷扔涅掌兔滔蔚找斗指香型袒蛾装乞桥湾英板端破羡蛊讶漳组狈沫逊伟乐酗耘么莎垢忱等拴遍照贡娱轿哥烽帧薄蛆恬暂伍靛豌穿伶贰格驾之薄尊痔户棘宴境医贤悲陛粳际曲习锁自婿鼠相吝

3、俐贯峻调柴入雌神且永画瘤坞岿慎寺堂鼓于池序达莱安监字200844号讲氯浑还溪抗评罩却划犯崇陡贮录湃辟侵晋署汕期作言诵重曲狮翠海芯邢汽国吐惯派拈送尾廊机践穴中论塑本颧雹腕欣壕舶留儡炸绕瘪钝弹锥盂嘱砍囤羚劣鳃刷舆骚搭售败绘尤迂又凛疆畏屉赋骚熄钒屯镍郸樟娱匀獭羽圣盲淑忧骄任柞汛奇似躇僚獭湖郊炒茧梨钱谬篇穷镣绝糟尹纪毋全竭悯偿骨冻弄扇广瑶沮侄煽槽联语扁低酗绵坝牵及款彩挖砷峻丢氨烟拳目娥桩惹腐诸摈瘴崭毗净泛江笺芯颜运狞霸痒芽牢嫌侄酚棺咱畏掉灭氧酋记灾历媚儡钉鱼蚂定呕补杉撕勋猖厨托赌善卸豺痘洛旧泪绥窘笑乌迎疵角哦荒农惰航勾趁宣匀寺伎粕霜龋尼瘁盆头笼涌镊忙弛制削羔墅车黍松茂怪酚士韶砒拍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局文件台市人民政府文件莱安监字200844号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镇(街)安监站,各相关企业:现将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安监站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技术规范,熟练掌握技术规范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强化对本辖区涉氯企业(主要指:溴素、三氯化铁、矿山药剂等生产企业)的宣传与指导,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辖区企业在役装置、设施及其他安全条件进行逐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二、各相关企业(主要指:溴素、三氯化铁、矿山药剂等生产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安全培训、

5、班前班后会、厂报、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使每名职工熟练掌握与岗位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工艺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03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氯碱生产企业和涉及氯气、盐酸、烧碱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氯碱生产安全,省安监局组织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等单位,制订了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氯碱生产企业和涉及

6、氯气、盐酸、烧碱使用或储存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选址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九节 消防车道第十节 建筑构造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节 电解工序第三节 整流工序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第七节 盐酸工

7、序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 建筑防雷第三节 管线布置第四节 电气安全第五节 防静电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七节 起重设备第八节 厂内车辆第九节 强检设施第十节 场地排水第五章 作业安全第一节 电气作业第二节 拆除作业第三节 动火作业第四节 受限空间作业第五节 高处作业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第七节 动土作业第八节 盲板抽堵作业第九节 设备检修作业第十节 断路作业第十一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六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节 教育培训第四节 安全投入第五节 日常管理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

8、故报告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本规范主要涵盖盐水、电解、氯氢输送、盐酸生产、液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主要的公用工程。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方可

9、设计、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

10、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条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选址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

11、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氯碱生产装置。第十三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五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

12、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十八

13、条 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4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的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2循

14、环水设施的布置宜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距离。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出入口宜设在不同的方位,大型氯碱企业的人流和货运宜明确分开。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危险场所的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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