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听证的一样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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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决定听证的一样规那么摘要:行政活动中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阻碍最直接的是行政决 定,通过对行政听证程序立法实践比较成熟的几个国家的对照和行政 活动本身特点的分析,能够了解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决定听证程序的一 样规那么。要全面把握行政决定听证一样规那么,重点要对其听证的 原那么、听证的主体、听证的步骤、听证笔录的效劳和决定进行深切 分析。关键词:行政决定;听证原那么;听证主体;听证步骤;笔录效 劳自1996年行政惩罚法第一次对听证程序加以规定以来的十连 年间听证”一词成为行政程序中最为公众熟知和关注的“明星辞汇”。 但事实上,听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词语,最广义上的行政听证乃至涵 盖了从行政立法到行政

2、决策到行政决定的大多数行政活动。听证本身 的意思是听取对方意见,它不仅指正式的听证会,还包括公听会、书 面陈述等一切听取意见的方式,学理上以是不是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将 其分为正式的听证和非正式的听证两类。咱们所讨论的行政决定听证 当是指正式听证。就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利用而言,大致可分为行政 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三类。本文所讨论的确实是 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序,尽管该程序并非如决策程序所为公众关注, 但因为行政决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阻碍最大最直接的一类行政活 动,因此,听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木文所要讨 论的仅仅是行政决定的听证程序,确切的说是行政决定的正式听证程

3、序,这是必需注意的。即便把讨论的范围缩减至此,咱们也发觉中国 当下的行政决定听证程序也是散见于各个立法中不能统一且千差万别 的。一、听证的主体听证的主体由三方面组成,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 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和参加人,这其中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第一是主持人的选任。从各国规定看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在行 政机关内专门设立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以美国为代表。二是选任行政 机关首长或所属职员为主持人,这种做法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不管 采纳何种方式,必需保证的是主持人的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这事实 上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专业知识往往为行政机关所垄断。因此平 心而论,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尽管稍嫌繁

4、琐,但无疑独立性和中立性 取得了保证。第二是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当事人当是指行政决定所直接指向的 相对人,参加人指的那么是受行政决定阻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现代 行政程序法的进展趋势是扩大公民在决定作出中的参与,从各国对有 权参加听证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来看,权益受行政决定间接的人都能够 参加听证。对参加人范围的界定,美国法院的规定不失为一种精致的 设计:凡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起诉的,应当也有权参加听证。一方面 听证本来确实是脱胎于诉讼借鉴于行政的程序,另一方面二者参加人 范围的一致也保证了听证与可能随之发生的行政诉讼的持续性。二、听证的步骤听证制度既借鉴于诉讼,在步骤上也应大体与其维持一致,具体 而言

5、分为通知、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听证开始、举证和质证、辩 论、决定的做出。贯穿于这其中的还有当事人和参加人的阅卷权制度、 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听证笔录制度。但听证毕竟不是诉讼,需要遵 循行政活动的效率性原那么,同时又因为还存有可救济性,在程序细 节上未免要简化许多。在听证步骤中的大部份规那么都能够套用诉讼 中的已有规定,比如通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举 证和质证制度、笔录制作制度,在本文再也不一一赘述。但出于行政 活动的特殊性听证中的某些程序仍是值得关注的,决定作出中的听证 笔录效劳问题和决定做出权归属问题事关整个听证程序的成效,在本 文将单独讨论,其他环节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所

6、述。(一)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正式听证前的预备程序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性,但在各 国的形式和成效都不尽相同。在美国这一程序被称为预备会议,“美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听证前的会议制度,行政机关往往在举行 正式的听证会前召集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预备会议,若是当事人之间能够在听证前的会议中协商解决争端,那么听证程序没必要再举行J 这一制度功能一方面是对争议较少的事实达到合意以简化争端,另一 方面当事人若是能够在会议中达到协议解决争端那么能够幸免正式听 证会召开带来的资源浪费。在我国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中也有类 似规定,即预备听证。但其功能较美国的制度那么狭小许多,“在预备 听证中,得议定听证

7、程序之进行,厘清争点,提出有关文书之证据, 变更听证之期日、场所与主持人(行程58)。”由此能够看出,该程序 并非具有提早终结纠纷的功效而只具有简化争端为正式听证顺利进行 铺垫的作用。(二)公布言辞原那么关于言辞原那么各国的规定大体一致,听证以言辞方式为原那么, 以书面和其他方式为例外,但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德国为典型,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7条第2项规定:当局在以下情形中, 能够不经言辞辩论径直作出决定:1.申请取得全数参加人的赞同并全 数取得知足的;2.没有任何参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预定的方法提出 异议的”应当说,听证中言辞原那么的贯彻并非需要达到诉讼中 的标准,这是由行政决定所处置

8、问题的专门性决定的,比如危急情形 的显现。公布原那么在各国的适用那么显现较大不合。总的来讲有两种, 一种是以公布为原那么不公布为例外,如我国台湾地域。另一种是以 不公布为原那么公布为例外,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值得试探的是, 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移植于德国,但在公布听证进程的规定上却与德 国截然不同,是不是源自于对其本土行政机关公平性的不自信。因为 显然公布听证进程必然会带来行政资源和效率的浪费,而不公布那么 考验着行政机关的公断力。反观我国大陆行政活动的现状,似乎台湾 地域的规定更符合国情。 (三)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审判活动的两大模式,各有其自身 优势。“从保证诉讼公正的角度

9、而言,当事人主义优于职权主义但 从诉讼的经济效益而言,职权主义优于当事人主义”就听证模式 而言各国不约而同采取了职权主义模式,由听证主持人主导整个程序 的进行。究其缘故,有以下几点。第一,出于公共事务治理的需要行 政活动本身讲究效率,要求及时、迅速的作出决定,这是听证采取职 权主义模式的最要紧缘故。第二,行政决定并非终了程序,能够通过 诉讼取得救济。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缘故也不能轻忽,因为行政机关所 处的优势地位和拥有的专业知识,假设采纳当事人主义,行政相对人 和其他参加人将不可幸免的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职权主义模式事实 上起到利用听证主持人的权威对两边实力进行平稳的作用。(四)听证的内容从逻辑上

10、分析,听证的功能在于辨明事实,为正确作出行政决定 效劳,听证的内容应当仅限于争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可是各国 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的规定行政机关拟将作出的决定也应当包括在 听证的内容当中。这主若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爱惜,当事人参与听 证的目的无非是通过自己对事实的列举和法律适用的观点改变行政机 关的偏向,用意在于使行政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因此若是把 行政机关预备作出的决定排除在听证的内容之外,那么听证就对当事 人毫无心义了。其实,听证之因此类似于诉讼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它是 行政机关内部在正式决定作出之前给予当事人的一次救济机遇,若是 听证仅仅纠缠于事实问题而无法对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讨论那

11、么听证 会本身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三、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和决定做出权归属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决定着行政机关是不是必需依据听证笔录作出 行政决定,这无疑是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就那个问题,各国也存有 不同,其中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美国采取严格的案卷排他性原那么, 相反,“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当局的决定,应当在评判全数 程序结果后作出。”在那个地址,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 需考虑的因素但却不是全数条件。这种不同,究其本源在于英美法系 关于民主程序的倚重和大陆法系对实质真相和实质正义的追求。但在笔者看来,适用案卷排他性规那么从而要求行政决定严格依 照听证笔录作出是更为合理的选择。第一,咱们那个

12、地址所讨论的是 行政决定听证,一方面它不同于行政立法和决策中的带有倾听民意性 质的听证,其目的在于探清事实真相,而其所确认的事实又是行政决 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行政决定加倍直接地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 阻碍,因此听证笔录理应付行政决定具有全方面的约束力。第二,在 一个行政决定中适用听证,必然是因为相对一样行政决定而言该行政 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加倍重大的阻碍,适用听证的事件本 身的严肃性要求听证笔录效劳的决定性。另外,行政决定依照听证笔 录作出有利于可能随之发生的司法审查上的方便。还有,听证之因此 甘愿捐躯行政活动的效率确实是为了增加其民主性,增强行政相对人 的参与感从而使其决定更具有

13、说服力,那么显然一个严格依照听证笔 录作出的行政决定更易患到公众的信任。行政决定作出权利的归属在各国也不尽相同。在美国这一权利属 于听证主人也确实是行政法官,在韩国、德国等国家行政决定最终由 行政机关首长作出。但在笔者看来,只要保证了听证笔录的绝对效劳, 决定作出权的归属对决定本身的公正性并无多大阻碍。因为行政决定 的复杂和争议的地方往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依照事实作出决定那么 是一个相对简单和技术化的进程。在听证笔录的严格约束下,决定作 出者对结果不同的阻碍并非大。换句话说,听证笔录对任何一个决定 作出者都是威慑,因为一旦作出的决定有失公正,在进入司法审查后 听证笔录将使司法机关审查行政决定公正性的难度大大降低。参考文献:1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应松年.今世中国行政法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5.3于安.德国行政法读本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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