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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制度审查篇一:银行代理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业务风险控制,明确审批环节及审批人员审批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代收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二)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信托业务; (四)其他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支行负责与代理业务委托单位前期接触,在达成意向后向代理单位收集申报资料,包括
2、委托单位情况介绍,委托单位对该委托代理业务情况介绍,委托意向书等内容。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收集、了解、落实委托单位及委托个人代理业务情况,并对委托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出具建议,同时准备参加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例会所需资料,并筹备议程,协调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做好记录。 (三)总行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出具XX银行代理业务审查审批通知书。 (四)代理业务获准代理后,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提出该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前台业务操作系统需求,总行运营部 负责完善该代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总行风险部负责对该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与代理业务单位拟签订定的代理业务协议进行法律事务及内控风险的审核。 (
3、五)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对前台业务操作系统进行测试,并编写流程,组织全员的业务培训,下发通知开始正式办理此项代理业务。 第二章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代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政策和经营战略,从我行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拟开办的代理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代理业务预计给我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代理业务。 第六条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阅读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参加代理业务审批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
4、断进行表决。 第七条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阅读项目申报资料,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在审批会议后必须认真填写XX银行代理业务审查审批通知书,明确、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办公室暂设于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九条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代理审批会议,应在个人金融业务部作出会议通知时告知。代理业 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经通知的代理审批会议,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
5、十条 总行每半年对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参与审批代理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审批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作为调整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主持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审批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代理业务进行把关。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要保障代理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控制代理审批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是总行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聘任的行内或行外的高级工程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在审批环节向代理业务审批会议提供工程技术和法律咨
6、询意见。咨询专家直接对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上报待批项目的情况报请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需要聘请咨询专家列席代理业务审批会议。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咨询专家列席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的项目汇报人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汇报内容主要为项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第一责任人必须出席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已安排上会的项目如第一责任人因故不能到会,该项目的审批必须延期,一些重大项目上报单位行长必须出席代理业务审批会议。 第十六条 汇报人在上会前应认真掌握项目各方面的情 况,准备上会时接受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质询。第一责任人
7、必须全面掌握上报项目的情况,认真阅读包括项目评估报告在内的所有重要项目资料。 第十七条 汇报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咨询专家(来自: 小龙文 档网:银行,制度审查)质询的与审批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每一个问题。回答问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诚实准确。项目汇报人和上报单位必须对材料和汇报人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可以派代表列席有关项目的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列席人员可以代表本部门对所审批的项目发表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三章 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十九条 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的议程和组织准备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个人金融业务部至少于3个工作
8、日之前确定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的议程和项目。 第二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上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包括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 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原则上采取个人金融业务部召集会议审批制度。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召集代理业务审批会议确有困难时,在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个人金融业务部也可以决定采取会签审批的形式。会签 的组织工作由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会签审批原则上要求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总行代理业务审批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2/3以上出席,否则,审批结论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
9、报人汇报项目情况时不应过多重复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中已经载明的内容。汇报内容原则上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需要向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书面申报材料中难以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情况; (四)代理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审批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业务审批结论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再议四种。不低于参会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2/3票数的同意及能够落实的有条件同意为同意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再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代理业务审批会议认为某一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或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以致无法决策,需要再议,代理
10、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对该笔代理业务暂不做同意与否的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议。同一笔代理业务只允许再议一次。 第二十六条 如果某一笔代理同意、有条件同意、再议的票数之和低于参会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1/3票数,该笔代理即被否决。 第二十七条 如果某一笔代理被否决,上报单位可以申请 篇二:63网上银行审核制度 GZ-63 网上银行审核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善网上银行财务安全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网上银行办理公司除现金存取业务之外的资金电汇、转账等相关资金支付业务。 3权限设置 审核级别设置: 设置出纳为制单员、财务副经理为复核员、财务总监为主管的网上银行三级复核设置
11、。 审核级别权限设置: 制单员权限:制度”审核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进行网上银行制单。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主管权限:10万元以上(含 密码设置: 分别设置制单员、密码每月30日变更一次。 GZ-63 4支付流程篇三: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
12、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 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
13、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 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 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
14、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各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为同时为本级贷审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贷审会主任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各级授信评审(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贷审
15、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贷审会秘书长处理贷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级贷审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具备中高级经济师、会计师职称或律师资格。 (二)银行工作6年以上,授信工作(含信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信贷评估、信贷管理等)3年以上。 第十条 各级贷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项目咨询后援,辅助贷审会决策,复杂授信项目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项目,贷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资格由贷审会主任负责筛选,报贷审会同意后,与专家或中介机构建立紧密或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