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定稿--201204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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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译文-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同意在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就被保险人针对因下述事项引起的任何索赔、要求、损坏和/或费用所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予以支付的任何款项,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i) 私人游艇及其发动机、他人的财产在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ii) 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iii) 人身伤亡(iv) 在依法对残骸进行强制打捞的情况下,因打捞残骸所发生或伴随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此种灭失、损坏、伤害、成本或费用系因下列任何一种作业行为所导致且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地点范围内:-(a) 船舶修理、保养或检修(b)

2、船舶仓储(c) 在被保险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浮筒、防坡堤、浮码头或浮标进行的锚泊作业(d) 船舶拖带、下水或移泊(e) 船舶加油和中间性质的各项检修本公司仅就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场所所实施的承保作业负责赔偿,包括毗邻系泊及在与承保作业相关的此种场所二十五米范围内的内陆或水域实施的船舶移泊或移动作业。关于因对任何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任何赔偿责任或据称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进行抗辩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律师费用或开支,如果此种法律费用、律师费或开支之发生获得了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则本公司同意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本公司有权指定律师代表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针对被保险人

3、提出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就此种抗辩,被保险人应与本公司协作并在未获得本公司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应(对外)承担任何义务、承认任何责任或引致产生本公司可能负责赔偿的任何费用。2)免赔额本保险仅就每次事故或因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事故造成的超出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免赔额的损失部分予以赔偿。3)除外责任尽管有前述规定,兹经双方理解和同意,本保险单不承保以下风险和责任:(a) 依据工人赔偿法令或雇主责任法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或与被保险人的工人或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其他不论任何身份的雇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分包人因雇佣引起的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有关的任何其他成文法或普通法上的赔偿责任;(b)

4、 合同下承担的任何责任,除合同条款已事先获得了本公司的书面准许;(c) 因超过任何起吊装置、船排或干船坞的登记或额定起重能力而造成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d) 因被保险人、其代理人、受雇人或分包人的背信或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导致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e) 所持有的待售财产的灭失或损坏;(f) 被保险人以租借或承租为目的所使用的财产的灭失或损坏;(g) 因管理、驾驶或经营任何被保险人作为船舶所有、经营人或管理人而对其具有利害关系的船舶导致的任何索赔;(h) 根据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任何其他保险可获补偿的灭失、损坏或费用,但是超过或大于根据其他保险可获补偿额的部分除外;(i) 承保财产在

5、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期间发生的损坏,除非此种损坏被所有人在承保财产被交付给所有人之后60日内发现;(j) 为修善被保险人造成的或提供的有瑕疵的工艺、材料或设计发生的成本或费用;(k) 罚款、罚金、警戒性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l) 滞期费、船期损失、使用损失、运费损失、期租损失或类似的费用;(m) 因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法定义务或任何主管当局制定的规章而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费用。(n)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i)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ii)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

6、行为的任何威胁企图;(iii)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iv) 由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利机关或根据其命令所造成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坏。(o)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i)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ii) 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p)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i) 由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的燃烧所造成的离子放射或放射性污染;(ii) 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或其他核燃料组件或任何核部件所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因素或污染

7、性;(iii) 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能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iv) 任何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或其他危险因素或污染性。本补充条款之除外责任并不包括非用作核燃料而正处于准备、运输、储存过程中或用于商业、农业、医疗、科研或其他类似和平目的的非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v)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q)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导致的或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i) 使用或操作(以此为损坏途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ii) 当本条款附加在承保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因之而起的

8、国内冲突、或由交战势力所引发的任何敌对行为、恐怖主义或出于政治目的的任何个人行动等风险的保单时,(q)(i)条款将不免除(换言之,将予以承保)在使用任何武器或导弹的启动和/或导引系统和/或发火机制时由于运用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其他电子系统造成的损失。4) 一般条件条款(a) 本公司应可随时获得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营运所收取的所有总费用的完整且准确的记录。(b) 在本保险单之保险期届满后30天内,实际赚得的总费用应被申报给本公司并且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最低预收保险费被予以相应调整。(c) 在发生任何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对其可能导致的损失、损坏和/或费用负有或可能负有赔偿

9、责任的事件的情况下,该事件应被尽速通知给本公司,此外,与该事件有关的任何及每个进展、请求和文件材料应及时被转告和转交给本公司。(d) 就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的索赔的任何事故或事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并应当采取在不存在本保险或类似保险情况下所会合理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其(及本公司)的利益。但是,就任何事故或事件,若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则本保险应无效且不具有约束力。(e) 兹经双方明确理解和同意,除最终判决明确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索赔人达成协议确定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外,本保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在获得本公司就和解给予的授权后,被保险人未

10、能或拒绝和解,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本可达成的和解金额。(f) 无论何时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应在获取信息、证据及取得证人作证方面提供协助,并在对任何就上述任何事件所提起的索赔或诉讼或上诉进行抗辩情况下,在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所有事务上与本公司进行互助协作。(g) 如果发生根据本保险单可提起索赔的任何事故、损失、损害或伤害,被保险人同意将其就该事故、损失、或事件针对任何其他人或单位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应有权指定律师代表被保险人就上述所承保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h) 本保单项下,对本公司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要求均不可转让或转移,且除经合法指定的被保险人之财产接收人外,未经本公

11、司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依据本保险获得针对本公司而享有的任何权利。(i) 不得为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之目的而向本公司提起任何诉讼,除非此种诉讼系在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之最终判决或命令作出之日起或在未有此种最终判决或命令的情况下自针对本公司所享有的索赔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被提起;但是,如果此种时效规定为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国的法律所禁止,则在那种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均不应获得支持,除非该诉讼系在该国法律所允许的最短的时效期限内被提起。(j) 任何一方可在给予对方或其代理人30日书面通知后,取消本保单。第二部分 - 财产损坏条款1. 损失,如果有的话,应支付给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

12、人或赔款受益人。2. 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兹同意按照本保单条款之规定并在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本第二部分之赔偿责任限额内,就下述损失和费用等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2.1 因在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导致的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承保财产在港 口、码头或承保的区域范围内遭受的有形损失或损坏。2.2 因打捞、清除或回收承保财产之残骸碎片所产生的费用,除保险人另行 同意外,此费用不得超过承保财产保险价值的25%就针对同一承保财产根据2.1及2.2款项所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在前述款项下的赔偿总额度应不超过承保财产的保险价值或保险明细表中载明的第二部分之赔偿限额。2.3 虽有保险单总则第6条之规定,依照本

13、第二部分第6条之规定,因罢工或暴动引起的承保财产的有形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可通过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给予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纪人提前7天的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条款项下的承保范围。3. 消防费用本部分承保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为保障承保财产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所使用的灭火材料和设备的损失,和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消防队费用以及为使承保财产免遭本部分项下承保风险之损害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灭火费用。4. 除外责任本部分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1. 磨损、破损、污损、刮擦或逐渐变质、湿腐,干燥发霉、腐坏、腐烂或分解、沉淀、收缩、扩建建筑物或基础设施、沉陷、腐蚀、生锈、

14、褪色、电解化、氧化、侵蚀、泄露、蒸发、重量损耗、玻璃或其他易碎物品之破损;4.2. 蠕虫、蛀虫、白蚁或者其他昆虫;4.3. 空气潮湿或干燥、冷凝、烟雾、雾、气温极值或变化;4.4. 任何物质的渗漏、下水道或排水道污水倒灌、污染或玷污;4.5. 地震、海啸、浪潮,海震或火山爆发,但是保险人同意的除外;4.6. 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误差、工艺瑕疵或误差、制造或使用不适合的物料。补救或修复固有缺陷、潜在缺陷、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产生的成本费用;4.7. 因主管机关或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因走私、非法运输、非法贸易行为而引起的征收、征用、扣留、占有、禁运或检疫;4.8. 超过安全工作负荷的过度行为或

15、事件;4.9. 任何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或与计算机系统之机械、电子故障或紊乱;4.10. 计算机或机械程序误差或缺陷、数据处理媒介当机或故障;4.11. 因爆炸、爆裂、破裂或爆破引起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锅炉、蒸汽管道、涡轮机、蒸汽机、压力或真空容器(之损坏);4.12. 水、汽油、或电力供应的停止、波动或改变或不足;4.13. 市场损失、使用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或任何其他的间接损失或损坏;4.14. 因簿记、会计或账单误差或漏算引起的不明损失、神秘消失、盘存短耗或灭失;4.15.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被被保险人附加义务的其他人的背信、不诚信、盗窃、欺诈或偷窃;4.16. 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4.17. 加工、更新、修理或运作承保财产。 5. 除外财产本部分不承保下列财产:5.1 土地或土地价值、空气、水或其他天然物质;5.2 道路、车道、路面、边石、涵洞或人行道;5.3 建筑物或建造过程中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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