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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华*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童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华好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灯 天然灯好公司(简称杯公司)有关规走,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z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翻琢司总韵几关、薯馳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X控股子公司履行法走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公司可 参照执行。第三条各单位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管理机构 (简称财务机构X各单位财务机构的新设、撤销或合并,应按照 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公司 人事部下达批复意见。第四条 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各单位根据本单 位业务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由公司决走是否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第五条公司财务人员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财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 财务机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 管理、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税收管理、财务报告编制、财 务稽查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和综合管理等。 各单位可以参照上述工作内容,结合本单位预算、内控管理 职能,在编制走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设 置财务机构岗位。第七条财务机构原则上应至少设置财务机构负责人、稽核 和出纳三个岗位,配备三名财务人员。对于配备三名会计人员有 困难的,最低应当配备财务机构负责
3、人(财务主管)和出纳员, 其稽核工作可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会计人员负责。第八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机构走员、财务人员业务 能力和年龄结构等情况,提出财务岗位设置方案并报本单位领导 审批;在符合内部控制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岗位分工责任制,并 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员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第九条 按照国家、杯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走,单位聘用财 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 及总会计师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 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亲关系。第十条 财务机构岗位设置与人员分工,应当
4、满足相互牵制 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记账凭证的编制、稽核、会计档案 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及会计信息管理岗位的 工作,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二)稽核人员不得稽核自己经办的会计业务。(三)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不得编制记账凭证。(四)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对财务岗位的授权与取消,必须在财务机构负责人授权下进行,并且书面记录每一次授权与取消的原因。(五)负责发票开具的人员,不得负责发票领用与退回的备查 登记。(六)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办理本岗 位业务,非本人所管辖的业务”原则上未经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 不得擅自处理。未经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
5、人处理 会计事项。(七)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务机构应有计划地对财 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行使以下基本职责权限:(-)按照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其他国家 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好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施会计监督。(二)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 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三)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四)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更正、补 充。(五)对本单位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组织并参加财产清查, 发现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走 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财务
6、 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报告后 仍不能处理的,应提交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研究后进 行处理;需要上报审批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六)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走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或 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向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 告。(八)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按规走办理工作交接。(九)按规定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十)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走的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财 务主管部门汇报。(十一)有权对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 部门检举。(十二)
7、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 依规妇里财务事项。(二)爰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提高职业技能, 不断提升财务工作水平。(三)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自我约束,不 得以权谋私。(四)客观公正。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公允提供财务信息, 公平对待利益关系各方。(五)诚实守信。严守单位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 泄露本单位的任何财务信息。(六)服务决策。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本 单位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提升提供服务和支持。第三童财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8、规、好公司和公 司的有关规走,有计划地开展财务人员培训。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准入条件(-)符合本单位人事部门的用工管理规走。(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能够熟练操作使用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四)海外财务人员还需要满足年龄等要求,达到必备的外 语条件。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准入条件除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夕卜”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二)临时借用人员及试用期人员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三)出纳岗位人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六条担任专职稽核岗
9、位的会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非正式员工和未转正的毕业生不得在与办理货币资 金收拨业务相关的岗位上工作。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考核(-)对不称职、不适合继续在财务岗位上工作的财务人员, 应当调整或调离财务岗位。财务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另有 规定的除外。(二)公司和所在单位可视财务人员特殊贡献情况给予奖励。(三)各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内部规定的,给单 位造成较(重)大财产损失的财务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触 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财务人员临时性离岗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指走其他财
10、务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采用简易交接程序。但要就其负责的工 作进行实物盘点和账目核对,编制财务工作交接单。(二)财务人员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或财务岗位变动时,要按规走对其负责的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交 接”要编制财务工作交接清册,并就未尽事项、特殊事项进行 书面说明。交接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三)财务交接基准日为移交人员与接交人员签署财务工 作交接清册之日。移交人员对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基准日) 已受理的处理事项负责,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交接 基准日(含基准日)之后的事项由接交人员负责。(四)财务工作交接清册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和
11、监 交人员签字确认”监交人一般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担任。(五)单位因故被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 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和财务档案交接等工作,未办理完交接工作的, 财务人员不得离职。第四章 财务机构负责人管理第十九条财务机构负责人除应符合干部聘用管理条件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中级以上(含)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二)连续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z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 等不良记录。(三)熟悉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枠公司的财务管理规童制度, 了解本单位主要业务和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四)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根据财务信息分析生 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
12、解决问题的建议。(五)具有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六)担任海外财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一走的外语能力。第二十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灯公司的会计政策和规童制度,结合 本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日常会计核算管理 工作。(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筹集,监督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三)负责本单位税收管理,合理开展纳税筹划,防范税收 风险。(四)负责本单位往来管理,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两金 压控指标;负责(配合)开展资产清查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五)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和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收集整理财务信息,定期向单位领导提供财务分析报告,提
13、出有 针对性的管理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六)负责本单位与所属单位财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 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任用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任用首先要符合人事管理的相关政 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在好系统内部优先选拔,按照 管理层级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资源事业部所属分公司 财务机构负责人任用报公司财务部同意。(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财务主管部 门的意见,未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决走任 用。(三)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以下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由其上 级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任用结果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财务机
14、构负责人考核(-)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年度考 核结果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二)实行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制的单位,其考核由派出单 位负责。第二十三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交接(-)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交接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 走。(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重点移交的内容包括管理 的重要合同、文件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特殊事项说明;经办的重 要业务事项和未处理完毕的工作等。(三)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交接应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财务 工作的领导(总会计师)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财务主管部 门派人会同监交。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当派人会同 监交:1.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
15、和改变隶属关系的。2. 上级有关部门责成撤换不合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的。3. 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有矛盾而 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4. 上级单位认为其他有必要会同监交的情况。第五章总会计师管理第二十四条总会计师除应符合公司干部聘用管理条件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政治上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二)熟悉国家、灯公司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 制度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 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原则上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两年(含)以上,具备较 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从业期间无违规、 违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岗位职责总会计师执行国家总会计师条例和公司所属单位总会计师业 务管理权限指引等制度赋予的职责”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 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 督等财务管理工作。(二)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