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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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21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

2、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 1 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

3、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 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

4、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 2 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 (二)接到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

5、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第二篇:诫勉约谈制度约谈诫勉

6、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

7、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1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三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2、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 第三篇: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x运管字202115号 关于印发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处各站、办,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

8、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21年12月1日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xx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运管处与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全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管处应约请本

9、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三)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是运管处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区运管处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区运管处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

10、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运管处,区运

11、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区运管处再次组织约谈,对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市运管局提请给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约谈需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202

1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约谈诫勉谈话制度*医院约谈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及职工,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2130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及职工。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

13、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两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2、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3、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医院2021.3.23 第五篇: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

14、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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