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购物卡税政的前世今生[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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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加油卡、购物卡税政的前世今生税务筹划优质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购物卡政策出台以来,业界一直争议不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放开购物卡购物开具专用发票一事,一直不松口。年节将近,购物卡的销售高峰又将临近,企业应当怎样应对?老五来简要分析一二,以抛砖引玉。一、加油卡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这是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老政策。目前还有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令,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是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令的法律级别高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能废止比它更高级别的税务总局令。因此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加油卡政策当前还是有效的,它并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影响使用加油卡的相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开票:1、加油站。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现金、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预售单位。预售单位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预售单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

3、用发票。4、如果预售单位与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那么售油单位(即售卡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发票、货物三流合一:加油卡油款流向:售油单位专用发票流向:售油单位预售单位购油单位;售油单位(预售单位)购油单位成品油货物流向:售油单位购油单位。另外,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所以,从主管部门角度看,加油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它不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它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由商业部管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出台以前,各省规定各不相同。有的购卡环节不征税,购物环节征税;有的购卡环节征税,多缴税款在购物环节结算抵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售卡并收款时纳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一)售卡未开具发票的,在交易货物实际时计提销项税额。(二)省内跨店消费,消费门店计提销项税额,售卡门店,

5、对在其他门店消费部分,月末冲减销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一)售卡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从高计提销项税额。(二)月末确认收入后,将适用低税率、免税、非应税项目的多计提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三)省内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消费门店计提销项税额;售卡门店对在省内其他门店消费部分,冲减销项税额。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 售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

6、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三) 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 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 售卡方(支付机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售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六)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7、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支付机构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由人行(银监会)主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预付卡是指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

8、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 售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三) 持卡购买货物或服

9、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 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 售卡方(支付机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售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六)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

10、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业界争议1、购物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在购卡环节开具普通发票之后,消费单位使用购物卡购进货物,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有传言说要打击购物卡购物,此论有待证实。企业应避免使用购物卡采购办公用品,尽量采用转账、支票等规范方式。2、购物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在购卡环节开具601编码的普通发票之后,消费单位使用购物卡购进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否凭购卡的601编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和购物小票入账?目前,在购物卡购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购物卡。已经发生的,主动联系主管税局,看能不能凭购卡的

11、601编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和购物小票入账,进行税前列支。3、书剑恩仇录记载,清乾隆年间,江湖流传“宁遇阎王,莫遇老王”。难道购物卡税收政策是“老王”的授意吗?此“老王”乃都御史老王,非户部侍郎老王。如果真是老王要求的,那江湖人士一定要正确理解、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切实整改。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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