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标准化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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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房标准化建设规范1.1 库房建设1.1.1 地点选择应位于平坦、宽敞、交通便利处,距各使用地点综合距离较近,应遵循安全技术和防火规定,宜利用永久性仓库。1.1.2 库房原则上采用砖砌房屋,库房内外部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屋顶应确保不漏水,地面应采用 C20 水泥混凝土硬化且满足防潮要求。库房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1.1.3 工程现场使用的袋装水泥、矿粉、外加剂、掺合料、锚垫板、预应力锚具、支座、机械用油、火工品、氧气瓶、乙炔瓶、灌装燃气、危险品等均应建库储存。1.1.4 氧气库、油库、电石库和火工品库等危险品仓库,应远离施工现场、居民区及其它现有建筑物,附近应有明显标识及围挡设施。易燃易爆物品

2、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并在拟建工程的下风方向。电石库应设立在地势较高的干燥处。袋装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库房 1.21.2.1 袋装水泥应按品牌、强度等级、品种和出厂日期分类存放堆垛,袋装水泥应架空、离墙均不小于 30cm 且堆高不宜超过 10 袋。1.2.2 袋装水泥应避免与易于飞扬的粒状材料同存,以防混杂影响质量。过期袋装水泥应重新鉴定其强度等级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1.2.3 粉末状外加剂存放宜参照 1.2.11.2.2 条规定,液态外加剂应分罐储存。1.2.4 受潮、过期等变质的袋装水泥、掺合料、外加剂,不得随意丢弃,应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1.31.3

3、 火工品库房1.3.1 施工现场储存爆炸物品的临建炸药仓库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应由取得上岗证的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1.3.2 库区平面布置合理,应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瞭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1.3.3 爆破器材出入库应严格检查,履行出入库手续,值班人员交接要实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应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应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1.

4、3.4 库内货架应牢固,库内存放的物品距墙不小于 30cm,垫高不小于 30c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1.3.5 库门应外开式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和防静电措施,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1.3.6 火工品库管理应符合现行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1.41.4 油库1.4.1 油库严格实行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1.4.2 油库区内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品。1.4.3 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应隐蔽、遮盖,桶身应倾斜,单口朝上

5、,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四周设有排水沟。1.4.4 油库应按照设计规定装油,不得混装。1.51.5 其它危险品库1.5.1 放射源、剧毒等危险物品存放必须符合防雷、防电、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并且远离生活区。1.5.2 乙炔瓶、氧气瓶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5m,且悬挂安全标识,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1.5.3 润滑油料等应专门设库房存放。1.61.6 标识标牌1.6.1 各库房门口应设置分区标识牌,值班人员公示牌;各种材料库房内应设置材料标识牌,易燃易爆处应设置禁止标识; 使用氧气、 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 明示标识;消防器材放置处应设置提示标识。库房内存放材料根据不同的检验状态和结果采用统 1.6.2一的材料标识牌进行标识,注明材料的品牌、标号、品种、检验状态、出厂日期和进库保管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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