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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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 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 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 规范体系。法学是以法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 总称,不仅研究法的现象,也研究发展规律,揭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各种具有法律属性的外部联系。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而必然的联系。法理学,也可称为法的基本理论,其含义为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 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简而言之,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 这样的道理的学科:1. 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2. 研究的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

2、族界限的;3. 研究往往是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事件中提取理论问题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 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 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 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 论学科。法理学的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 理论整体。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行为及社会生活发生 的影响,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贰法律要素是法律的基本成分,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况,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 而形成的权威性范

3、畴。法律规则:由权威部门颁行的,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 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 准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叁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 式,它侧重与从法的外在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又称 为:法的渊源、法源、法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 国家机关颁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 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

4、属于法的渊源,而只是适用于一定的法律 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司法判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 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 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加 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科学化和完善化的活动。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 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认 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 序和标准,将各种相关法律集中加以系统编排、

5、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 现存同类或同一部门法律加以研究审查,根据统一的原则,决定法律 存废,修改、补充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 系统化的新法律或新法典的活动,其只能立法机关进行。肆法律体系: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 有机统一的整体。法律效力,指正式法律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的一般 的法律效力,包括约束力和保障力。伍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 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 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

6、会责任,是保 障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陆法律行为,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 律后果的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 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 害,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柒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 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称为义

7、务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权利能力是指权力肢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能力。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捌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指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 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 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具有惩罚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等三大 功能。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归责,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简称,指对行为所引起的法律 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的一项专门活动。玖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工作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 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 揭示其中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 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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