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惠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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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制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公开交易,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方式将位于仍图镇仍中管理区新一村横坪,地块挂牌编号为GP2012-17,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86 (实测869.9 ) m2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博府国用(2000 )字第1322090001 号)

2、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现状无任何异 议。第三条该地块批准用途为住宅皿。第四条 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 为(人民币)万元(小写:Y万元)整。第五条 挂牌转让价款不含应由竞得人缴纳的契税及开发 建设中应缴交的有关费用。第六条乙方所交竞买保证金抵缴地价款,成交地价款余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 (小写18元)。第八条 该地块上建有临街混合三层建筑物一栋(原邮政营业局房)和大院内宿舍楼一栋, 两栋合计建筑面积866平方米,建于 1988年,未办理房产证。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33.9333万元,竞得人在竞得该地块后需按评估价格将房产

3、补偿款33.9333万元交付给甲方。其它地上附着物归乙方所有。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即视为甲方已交付 土地给乙方。第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款项的_J%0向甲方缴纳滞纳金,超过 60日未付清的,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 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至2068年)月21日止第十二条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甲、 乙双方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 地使用权

4、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在出让年限内,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 使用条件,应当报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出让地价,并办理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该宗地按现状挂牌转让;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 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管理 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国土管理 部门申请续期,经

5、批准给予续期的,乙方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 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 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 国家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第十八条 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权属争议、共有、出租、 抵押、被查封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 方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订日期: 2012年 月 日签订地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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