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勿忘诉讼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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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权利勿忘诉讼时效第八支社 周纯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

2、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

3、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部份司法解释摘要。一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1、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

4、依法予以保护。3、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1、 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2、 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

5、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3、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3、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

6、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意即权利人仍可以起诉,但不会胜诉。且在当事人未以对方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作抗辩的情况下,法官不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即“不告不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作时效抗辩的不作为行为,属于自己对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的默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一旦放弃,就不能再随意在二审、再审中恢复,除非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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