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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民资金监管要实现“五个新常态” 这几年,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教育卫生保障、困难贫困人口扶持等民生工程上。要确保惠民资金真正落到实处,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监管工作必须实现“五个新常态”。 一、严格落实责任,实现部门管理新常态 惠民政策内容多,涉及农业、教育、卫生、交通、民政、扶贫、移民、发改、住建、社会保障等多个单位和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是惠民资金管理直接责任者,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实现部门管理新常态。 一是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要安排业务精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的同志来专抓这项工作; 二是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要根据各项惠
2、民资金的不同用途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把关,做到规范、安全、公开、便捷; 三是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有关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二、加强督促检查,实现机关监督新常态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纠风是惠民资金专门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实现机关监督新常态。 财政部门要当好“管家”:要把各种惠民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简化资金审批、拨付、发放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滞留资金,避免吃、拿、卡、要。要坚持管采分离、管用分开,对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工程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全面推进报帐管理,核算到单位
3、到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综检查。 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对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还要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对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审计意见,保证惠民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到项目和群众身上。 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财政、农业、民政、扶贫等部门对各种惠民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通过通报、挂牌督办、发出监察意见书等形式限期整改;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侵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惠民资金违法违纪行为要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发动群众参与,实现社会监督新常态 要保障惠民资金安全运行,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实现社会
4、监督新常态。 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公开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惠民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惠民资金监管; 二是建立县、乡、村三级信访监督网络,设立三级监督员,对惠民工程有关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召开听证会和咨询会,听取群众对惠民资金分配、发放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群众的咨询; 三是开设举报邮箱,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网络问政,涉及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四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如实反映问题的给予鼓励和一定物质的奖励。 四、推行阳光政务,实现惠民公开新常态 公开透明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减少惠民资
5、金使用(发放)的违规问题。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必须在惠民资金管理使用上实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实现惠民公开新常态。 一是要规范公示内容。凡属惠民政策的有关项目要公开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补助资金发放范围、标准、办理程序、申请情况、发放结果等都要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开; 二是规范公示办法。县级以上单位要通过网上和单位公开栏公布各种惠民政策及落实情况。乡、村、屯要有统一固定的公开栏,内容要公示到村到户; 三是规范公示时间和要求。常规内容按季度公开,新增项目及每项政策申请办理和发放情况要随时公开。做好区、市、县、乡、村五级公示内容的衔接对应,做到拨款数、分配数、收数、公示数、受益数“五个一致”
6、。 五、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制度管理新常态 要有效地对惠民资金进行监管,必须创新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制度管理新常态。 一是全面推行“公示、备案、检查”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要求公开各种惠民资金发放情况并把内容报本级纠风办和惠民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随时检查; 二是实行“制度+考评+科技”的监管模式。把惠民资金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通过量化指标考评各部门各单位资金监管能力和水平,考评结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推行惠民资金电子监察系统。要依托现有电子监察系统,研究开发惠民资金电子监察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区、市、县、乡四级数据链接,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群众通过惠农电子监察系统随时了解惠民政策和惠民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三是坚持“教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惩防措施。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注重加强廉洁自律、职业道德和群众观念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研究和探索各种有效监督手段,让惠民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治本功能,要始终对违法违纪人员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惠民资金,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防止和遏制同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