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人财产可能损失的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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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人财产可能损失的风险,而防范风险的主要途径是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一般由精算部门的少数精算师负责,在计提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即IBNR),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

2、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IBNR是根据历史数据利用数学模型估算而来,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有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以某财险公司B-F法为例,其计提过程如下: (一)从准备金系统获取基础数据。通过对历史赔款数据的收集,对赔款金额变化轨迹进行分析,从而预测最终赔款,这是最为常用的IBNR评估数据基础。 (二)采用已报案Cape-Code法。一是整理加工出累计已报案赔款流量三角形。其含义为每一出险季度内赔案在3个月后、6个月后、等评估时点的累计已决赔款金额和期末未决赔款金额之和;二是计算发展因子。发展因子是发展季度的累计已报案赔款与前一个发展季度的累计已报

3、案赔款之比,其含义是每个出险季度的累计已报案赔款在各个发展结点的变化情况;三是选择发展因子。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个发展季度,发展因子的变动范围较大,因此较难对发展因子的选择做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计算发展因子的平均值,并辅以准备金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来选定发展因子。一般采用的方法有:加权平均法、简单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和调和平均法。四是确定预期赔付率。预期赔付率=已报案赔款/“满期保费”,其中“满期保费”= 各出险季度满期保费/相应累计发展因子,其含义为对应已报案赔款的满期保费。五是计算IBNR无偏估计值。IBNR无偏评估值=(各出险季度满期保费-“满期保费”)*预期赔付率;六是计算风险边际

4、。风险边际=(各出险季度IBNR无偏估计值+已报案未决赔款)*2.5%。七是计算IBNR评估值。IBNR评估值= IBNR无偏估计值+风险边际。 (三)采用已决Cape-Code法。一是整理加工出累计已决赔款流量三角形。其含义为每一出险季度内赔案在3个月后、6个月后、等评估时点的累计已决金额。二是其余步骤与已报案Cape-Code法相同;三是计算出IBNR评估值。 (四)对两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进行比较,选取较大值为最终的IBNR最终评估值。 二、中小财险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 中小财险公司底子薄、市场份额较小,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只有加强对前台销售部门的倾斜才能立足,而在中后台的

5、内部控制与管理上面疏于修整,导致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过程不透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准备金计提过程不透明,除精算部门个别人员外,财务部门基本不掌握数据来源。特别是在IBNR方面,大多保险公司除了总精算师外,其他人员并不了解IBNR数据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即使是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也不知具体的计算过程。按照关于保险业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

6、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实上,多数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并不清楚IBNR数据来源就拿来直接入账,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逻辑混乱。从近年来对保险公司的行业监管经验来看,无论是从总公司的角度,还是从分公司的角度,准备金的计提都存在一定不合逻辑之处。一是已提取的IBNR与其他准备金之间出现逻辑矛盾。以某保险公司为例,截至2010年末,该公司实际赔付支出19.43亿元,较2009年度减少1.33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5.14亿元,较2009年减少1.03亿元;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9.38亿元,较2009年减少0.08亿元。但

7、是IBNR为5.71亿元,较2009反而增加了1.97亿元。从数据对比情况看出,2010年的赔付成本较2009年有下降的趋势,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案IBNR也有下降的趋势,但已发生未报案IBNR却呈继续上升的趋势。二是准备金分担比例不合理。以某保险公司为例,总公司计提准备金之后,再按一定比例分摊至各分公司,造成各公司准备金计提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其中石油保险未发生保费收入,也未发生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石油险)”科目的年末余额为-69,181.9元,竟然出现完全不合逻辑的负数。 (三)保险公司IBNR余额占比过高。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财政部1999年1月

8、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保监会2005年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均规定: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IBNR),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财政部和保监会将IBNR的提取比例定为4%,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目前,赔案报告延迟的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这意味着,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为8%左右。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也规定保险公司“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

9、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8%提取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从上述分析可见,各保险公司IBNR余额占当年赔付支出的比例应该大体平均在8%左右。而目前保险行业的IBNR余额行业均值为当年赔付支出的12%,甚至有的保险公司IBNR余额已达当年赔付支出的30%左右,早已逾越合理的范围。 (四)新会计准则中对准备金规定不详。新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中仅规定了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并未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验证做进一步的解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保险人可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选取适合

10、本公司的计提方法,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但并未规范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而精算部门提供的数据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进而对整个保险公司财务的真实性都有影响,但会计准则对此缺少明确规定。 三、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在准备金的计提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究其原因既有公司内部因素,也有行业外部因素。只有找到形成问题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是根本原因。一是审批过程流于形式。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在其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审核过程中,财务部门着重审核相关费用数据、精算假设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及行业标准相匹配,是否符合财政部

11、及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精算部门着重审核费用数据变化的合理性,假设选取、指标设定、数据计算的过程是否客观、公允,是否符合财政部及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总裁室着重审核相关费用数据、精算假设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及行业标准相匹配,是否符合财政部及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不同精算假设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是否能够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甚至部分高管人员,均对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不清楚来龙去脉,可见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二是财务部门缺少主动权。保险公司一般都将战略重心放在前线销售,发展业务抢占市场份额是头等大事。财务部门在总公司的战略框架中处于从

12、属与服务性质的部门,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与指导的作用。因此,在审核精算数据过程中缺少话语权。而精算师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保险公司是个很神秘的工作,各级分支机构的具体经营人员不知其数据来源,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仅能在期末将精算师计算出的结果直接纳入财务报表反映,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这种专业性的数据只要符合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便可,至于数据的出处未经考量。 (二)精算模型未进行纠偏是主观原因。一是精算模型设计未与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动态结合。各种精算模型的计算都是在各种假设前提下进行预估,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不断变化的,由于长时间没有对数据模型纠偏,导致准备金数据与实际财务状况差距越来越大。以某保险公司为

13、例,按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报案”,若按其日均赔款支出532.5万元测算,2010年IBNR仅可以提取1,065万元;即便全部按照财产险7日内报案的规定来测算,也仅应提取3,727.5万元,实际却提取5.71亿元左右,两者相差15倍之多。二是准备金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在其内部制度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精算部门对所有使用的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同系统数据间的一致性校验、基础数据指标定义的合规性和生成逻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检验,当校验发现差异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差异原因,校正错误数据。”而更为科学的方法是这种纠偏行为应由精算部门与财务部门一同研

14、究,而不应由精算部门自己去纠正。三是精算部门负责人对市场风险估计偏向保守。由于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加深和国内保险市场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对市场风险估计过高,影响了对模型前提假设的设定,未及时对模型设计进行与市场变化相衔接的调整。 (三)监管部门过度审慎监管是外部原因。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特别是近几年面临国内外复杂多变的金融形势,采取更为审慎的监管方式已成为监管部门的现实之选。计提准备金也是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的重要范畴,但保监会更多关注的是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能覆盖所有已知风险和未知风险,从这个层面上说,保监会希望准备金提取的比例越大越好,但比例越大越偏离企

15、业实际财务状况,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发展业务。保监会每季度都会对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测算进行回溯验证,但结果并未反映出企业真实情况。以某保险公司为例,虽然其IBNR余额占赔款支出比重已达30%,远超同行业12%的水平,但验证结果却表明其计算准确度接近100%,可见保监会的监管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计提,这也是保险公司IBNR余额占比过高的外部原因。 (四)新会计准则关于保险准备金条款不够完善是其发生的政策原因。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会计准则接轨的关键时期,新会计准则虽然比较全面细致,但关于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规定太过粗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

16、定(财会200915号)规定,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潜在义务,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变成一种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从逻辑上讲是这个道理,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没有对其计算方式方法进行规定。事实上,保险公司并不是按照定义严格去执行的。保监会着重于风险管控,不侧重于财务监管,如果没有会计准则上对保险准备金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游离于财务会计监管之外。长此以往,不利于保险公司规范财务管理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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