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平昌县人民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县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加强专用标志的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平昌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个人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昌县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批准的产地范围和相应质量技术要求生产的产品。第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协调相关
2、部门和企业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昌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平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相关的初验工作。(三)参与平昌地理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四)负责平昌县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章 专用标志管理第六条 平昌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第七条 凡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可向县保
3、护办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一)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企业产品标准登记证。(三)产品生产者简介。(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据的使用批检验报告。(五)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内的说明。第八条 地标办根据生产者的申请组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标办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进行合格注册登记,发给平昌县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第九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县地
4、标办统一制作、提供。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每年复审一次,期限为每满一年提前一个月。第十二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制作工本费和使用费。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及标识。否则,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第十四条 销售平昌县XX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平昌县XX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不得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以外的车间、分
5、厂、联营厂等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转让和买卖。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第十八条 不按时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十九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能按时组织生产或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生产者暂停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且抽检仍不合格,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二)严禁弄虚作假。(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一年七月六日